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培育,现将《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11日
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科技厅《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和《关于印发天府实验室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科基〔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开放共享的创新环境。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类、企业类。
(一)学科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类。依托在我市注册的、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的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以培育和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为目标,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现代工程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运营坚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评估认定,组织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四)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
(五)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科技政策。
第七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市重点实验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建设。
(三)协助市科技局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五)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六)负责新建市重点实验室形式审查和推荐。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重大意见,并报市、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确定人员安排。
(三)配合市科技局进行考核、评估等。
(四)具体负责指导市重点实验室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围绕全市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组建一个”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市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或新型研发组织进行建设。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新型研发组织联合组建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实验室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实验室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市重点实验室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对全市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好推动和支撑作用。对全市产业发展急需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重点实验室,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市重点实验室要结合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广安优势和特色,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二)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省内和市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副高级以上研究人员)不少于1人;实验室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
(四)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申请建设单位(依托单位)管理科学、团结协作、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每年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一定的运行保障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向市科技局提交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申请,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核与现场考察,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市重点实验室名单,授牌。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鼓励市重点实验室在运行发展中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市重点实验室布局,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确需更名、更换带头人、变更研究方向或依托单位等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并抄报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完成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积极主动参加国家和省市科技活动进行开放展示,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3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其中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行专账管理,经费开支纳入依托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安全、考核等制度,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 评估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市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市重点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对市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估,两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等4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或评估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管理不善、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按照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评估的;
(四)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安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