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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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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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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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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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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科字〔2025〕7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提升专项行动,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充分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提升人才引领发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4〕148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单位”)。鼓励中央驻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成果转化单位应当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放权松绑”力度,建立适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宽松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指导支持成果转化单位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制度要求,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支持职务科技成果合法、合规、安心转化。
    第二章尽职要求
    第五条成果转化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当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决策程序和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审批、管理、运营、权益分配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重大事项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六条成果转化单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与实施等活动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符合改革创新总体方向,出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公开公示流程和监督管理职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科研人员在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主观上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单位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与单位签订的赋权协议,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参与的成果转化活动,参与转化人员应当主动报告且遵循回避原则。
    第七条成果转化单位领导人员尽职事项:
    (一)建立有利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资产单列管理改革的政策体系;
    (二)组织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定价、第三方机构评估、技术市场挂牌交易);
    (三)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四)建立公开公示机制;
    (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成果转化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尽职事项:
    (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登记;
    (二)市场化定价的监督管理;
    (三)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管理;
    (四)转化流程合规性管理;
    (五)过程留痕与档案管理;
    (六)落实科技成果登记统计调查制度;
    (七)涉及专利开放许可的,按要求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第九条成果转化单位科研人员尽职事项:
    (一)如实披露技术成熟度与转化潜在风险;
    (二)配合成果承接方完成技术交付;
    (三)积极配合成果承接方解决转化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三章免责情形
    第十条成果转化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认真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出现失误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机构评估、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期满无异议,但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的;
    (三)虽已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但因管理人员或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恶意隐瞒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过程中,将赋权成果转让给科研人员,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科研人员创业失败或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五)按照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未能在合适时机减持或退出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导致单位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七)依法依规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清算、处置不良无形资产等业务中,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但不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
    (八)其他应当免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采取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评估,但后续产生较大价值变化的;
    (二)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中,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合规整改中,按照内部管理规定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并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开展工作,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五)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成果转化活动引起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酬分配等争议的;
    (六)其他应当免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单位科研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不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一般情况下不予追责。
    第十三条成果转化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的;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的;
    (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卡券)或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四)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章免责认定
    第十四条成果转化单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认定制度和规范流程,建立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对管理权限范围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分析、仔细甄别、科学界定,并充分听取认定对象的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结论。在尽职免责认定中应当充分调查、认真分析、仔细甄别、科学认定,既避免不敢免不会免,又防止突破党纪国法底线,充分体现尽职免责机制要义和导向。认定对象如有异议,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成果转化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否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条款存有明显疑问或较大异议的,可转省科技厅认定。省科技厅会同拟认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尽职免责联合认定调查组,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并反馈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意见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经内部认定或部门认定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奖励扣减、处分等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成果转化单位应当根据认定结果,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改进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强化工作管理,杜绝失误和错误重复发生,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如遇国家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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