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大力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将《广安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11日
广安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技术支撑引领作用,加强广安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创中心”)建设和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科发区〔2021〕17号)和科技厅《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创中心是以产业先进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旨在突破行业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瓶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广安培育龙头企业、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第三条 市技创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创建标准,扶优扶强,择优认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技创中心行政管理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市技创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方向;指导市技创中心编制组建方案;组织开展市技创中心认定、考核验收、调整、撤销等工作;推荐指导市技创中心申报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市技创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中心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落实所属地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市技创中心的条件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六条 市技创中心依托单位是建设运行主体,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保障;负责完成科技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验收工作,以及年度建设运行报告和统计等;报告并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技创中心采取认定制,依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位居前列的重点企业或事业单位牵头建设,由依托单位申请。鼓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与具有创新发展潜力的企业联合共建。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是广安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九条 依托单位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创新力和带动力;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第十条 依托单位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具备一定规模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建设期投入不少于150万元、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拥有国家级或省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能够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显著优势和能力。依托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博士学位及以上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认定流程
第十三条 符合市技创中心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编制市技创中心建设可行性方案,提出中心的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并提供所需的附件材料,经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省市战略需求变化等情况,顺应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创建标准,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的技术创新中心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 对通过咨询论证的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广安市“XXX(领域名)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市技创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市技创中心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第十七条 市技创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牵头制定本中心发展战略、章程,提供技术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重大事项决策建议。中心主任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市技创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技创中心应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市技创中心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技创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流程重新组织相关认定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市技创中心需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评估报告,并由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技创中心定期进行绩效评估,3年为一个周期。绩效评估对该市技创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高端成果转化、行业引领带动、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档。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市技创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对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市技创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技创中心,限1年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市技创中心资格予以撤销:
(一)中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市技创中心;
(二)中心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影响实现中心功能和任务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不上报绩效评估材料,或上报的评估材料经核实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情形的;
(五)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整改仍未通过或不予整改的;
(六)有其他严重问题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撤销的市技创中心进行公布,被撤销市技创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验收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市科技局将其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