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达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达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达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4日
达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与达州产业体系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能源化工、高端制造等重点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壮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3号)及国家、四川省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家精神为核心,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符合达州产业需求的经营场地、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对接、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达州重点产业布局,集聚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等要素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全周期、定制化孵化服务,降低创业风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型企业与本地产业协同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孵化器发展目标是培育一批聚焦主导产业、服务专业、绩效突出的孵化器,形成主体多元、业态丰富、生态完善的孵化体系,持续孵化优质科技企业、催生特色产业,为达州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级孵化器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孵化器建设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市级孵化器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支持政策。
(二)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变更、撤销、绩效评价及统计工作。
(三)负责推荐申报厅级、部级孵化器。
(四)建立市级孵化器专家库,为孵化器认定、绩效评价、服务升级提供专业支撑。
(五)监督孵化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孵化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孵化器发展政策,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市级孵化器,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厅级和市级孵化器。
(二)指导本区域内孵化器的日常运行,协助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实地核查。
(三)协调落实本区域内孵化器建设的配套政策(如场地、经费、人才等),解决孵化器运营中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孵化器统计、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孵化器运营机构是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孵化器发展方案,配备与孵化规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设施,保障孵化器规范运营。
(二)组建专业孵化团队(含创业导师、技术顾问、金融专员等),为在孵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
(三)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档案,按要求完成统计报表、绩效评价自评等工作。
(四)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孵化器内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依法在达州注册,在达州市内运营满1年,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拥有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租赁期不少于3年),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不少于2/3。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五)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
(六)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原则上孵化时间不超过3年,属于迁入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近一年度入库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投融资金额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四)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15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一条全市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报市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时间节点。
第十三条申报流程:
(一)自主申报:申报主体按要求填写《达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场地证明、在孵企业清单、服务案例等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级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示认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五章评价监督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考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产业协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流程:
自评申报:孵化器运营机构完成上年度自评报告,经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综合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自评报告、统计数据、实地核查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结果分级: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后发布。
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孵化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孵化器存在信息不实、违规运营等问题,可实名向市科技局举报,市科技局核查后依规处置。
第六章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运营机构需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核查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对年度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孵化器责令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自撤销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九条孵化器按照国、省、市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孵化器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支持孵化器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四条鼓励优质孵化器与厅级孵化器协同联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原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达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达市科知〔2016〕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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