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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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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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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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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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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5〕18号


    各市(州)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级财政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2025年12月9日


    省级财政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3〕16号)等法规政策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专资”),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部分,实行以收定支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党委宣传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省级电影专资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省委宣传部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省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督促指导市级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党委宣传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级党委宣传部负责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省级电影专资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电影专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和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用于支持电影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现阶段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资助优秀影片发行放映和宣传推广。资助围绕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文化特色和艺术创新影片、科幻题材影片、运用人工智能(AI)和虚拟现实(VR)技术辅助创作的科技创新融合影片以及青年电影人才原创优秀影片的发行和宣传推广。对首次公映票房在5000万元至5亿元的影片,给予一次性奖励,票房5亿元以上的影片按照《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执行。
    (二)资助影院运营和电影高新技术发展
    1.资助影院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对正式营业满一定年限并进行设施设备升级更新的影院,按照上年度票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2.奖励票房优秀影院。对全省影院上年度电影票房收入和票房增幅按照60%和40%权重测算统计排名,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影院给予奖励。
    3.对影视企业采购使用先进电影智能制作技术、虚拟现实电影通用技术、电影虚拟摄制技术、电影高格式摄制放映技术和电影视觉效果技术等,按技术设备实际购置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三)资助促进电影市场消费。根据市场形势和有关政策要求,对全省性电影促消费活动给予补助。
    (四)资助电影交流推广
    1.资助在省内连续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电影节(展)活动或省内有关单位组团参加国际性电影节(展)活动。
    2.资助重点选题电影项目相关宣传推介活动,支持相关电影项目参展、评奖及其他交流推广活动等。
    (五)支持电影市场监督管理。支持省内电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监管平台、省内影院票务信息管理系统、影院票房和放映质量实时监控系统建设运维以及电影专资征收管理涉及的技术、统计及评审等经费。
    (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影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省级电影专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征地拆迁、基本建设,不得违规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六条 省级电影专资采取项目法和据实法分配。
    (一)项目法。省级电影专资中的优秀影片发行和宣传推广、资助电影高新技术设备购置、电影交流推广、电影市场促消费等,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等程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补助。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制度,明确评审指标、评分规则和补助标准。
    (二)据实法。省级电影专资中的优秀影片放映、影院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票房优秀影院、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省委宣传部负责明确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
    第七条 每年9月底前,由省委宣传部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发布申报通知。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市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省级部门(单位)直接报省委宣传部。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级部门(单位)和各市(州)审核、申报情况组织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省级电影专资分配建议方案,征求财政厅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程序提交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并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方案审议通过后,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条 省级电影专资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由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按照年度实际入库情况分批下达预算。其中,每年11月底前,省委宣传部、财政厅应结合下一年度省级电影专资收入预计情况提前下达预算,可编入省本级年初本部门预算的应当尽量编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电影专资预算后,应及时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市级(含)以上党委宣传部应收集提供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收款收据。市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将省级电影专资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电影专资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省级电影专资支出应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市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存在偷漏瞒报电影票房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提供虚假票据或资料、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至整改到位前(不足1年的按1年处理),取消奖励资助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票房收入、影院工商注册名、影院正式营业日期、放映场次、观影人数等相关数据均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电影专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委宣传部合理设定省级电影专资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及两者匹配情况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市级宣传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要强化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使用责任。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省级电影专资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宣传部门应动态掌握影院、影视制作机构的信用、持续经营等情况。存在破产、停业、注销等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时,应会同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收回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项目评审制度,明确补助标准、补助范围评审指标和评分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影院是指在川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加入院线运营、电影放映机2K及以上的影院。影片是指依法在川备案、立项并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信息外,资金分配结果应当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做好政策衔接,《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1号)有效期内的新建影院、乡镇影院,可继续按该办法规定申请“新建影院”“乡镇影院”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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