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系列助企惠企政策,着力推动成都东部新区存量工业企业提质增效降本,进一步增强成都东部新区存量工业企业核心竞争优势,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制定出台了《成都东部新区推动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从支持存量工业企业上台阶、支持存量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降低存量工业企业运行成本三个方面制定了推动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一条奖励措施。
一、支持存量工业企业上台阶
第1条鼓励存量工业企业上市或发展总部。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除外)或发展成为全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的存量工业企业,可参照《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聚集成势的若干政策(成都东部新区18条)》相应条款支持标准予以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境内外上市(新三板除外)的存量工业企业;
(2)申报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区以上(含)总部或者省级以上(含)区域性总部的存量工业企业;
(3)申报企业上市时间或被认定总部时间原则上为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后;
(4)申报企业认定的总部包含结算功能。
2.支持标准
(1)申报企业为境内外上市(新三板除外)的存量工业企业,且申报企业被认定为该企业的中国区以上(含)总部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申报企业为境内外上市(新三板除外)的存量工业企业,申报企业被认定为该企业省级以上(含)区域性总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2条鼓励龙头存量工业企业壮大发展。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年度营业收入排名靠前且产值增幅达到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成都东部新区重点企业名单(名额不超过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10%),成都东部新区重点企业在政策补贴、人才认定、人才奖励、要素保障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授予“成都东部新区重点企业”称号。
1.申报条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年度营业收入排名靠前且产值增幅达到10%以上。
2.支持标准
在政策补贴、人才认定、人才奖励、要素保障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授予“成都东部新区重点企业”称号。
第3条鼓励存量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年度营收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的存量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相应给予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年度营业收入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首次突破或者跨越的时间应为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后。
2.支持标准
(1)年度营收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2)年度营收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4条鼓励存量工业企业上规模。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自上规起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25%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稳产奖励。
1.申报条件
(1)首次上规的存量工业企业;
(2)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自上规起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25%以上;
(3)首次上规时间为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后。
2.支持标准
(1)首次上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自上规起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25%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稳产奖励。
第5条鼓励市场主体“个转企”“分转子”。自2022年起,对当年度成功“个转企”“分转子”的市场主体补贴2万元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经费;当年度成功“个转企”“分转子”的市场主体达到营业收入2000万元并首次上规同等享受第四条奖励政策。
1.申报条件
(1)当年度成功“个转企”“分转子”的市场主体;
(2)当年度成功“个转企”“分转子”并且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首次上规的市场主体。
2.支持标准
(1)当年度成功“个转企”“分转子”的市场主体,给予2万元现代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经费补贴;
(2)当年度成功“个转企”“分转子”并且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首次上规的市场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存量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第6条鼓励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首次获得“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独角兽”称号的存量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存量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首次获得“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独角兽”称号的存量工业企业,对新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存量工业企业;
(2)首次获得或新获评时间为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后。
2.支持标准
(1)首次获得“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独角兽”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新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7条鼓励存量工业企业技术升级和节能改造。自2022年起,对产业功能区或工业园区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的工业存量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对未获得成都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奖励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的按企业实际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在产业功能区或工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企业;
(2)符合新区产业要求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在当年度开工建设并于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及以上。
2.支持标准
(1)对未获得成都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奖励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已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的按企业实际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8条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成功获得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年度为2022年度。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9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22年起,对上一会计年度R&D经费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1)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会计年度R&D经费500万元以上;
(3)按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前两年度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规模以上企业应同时完成统计部门研发报统及核准;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完成科技部门火炬报统及核准。
2.支持标准
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10条鼓励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自2022年起,对出让科技成果的企业、机构,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每年给予科技成果输出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
1.申报条件
(1)持续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企业、机构;
(2)上一年度作为输出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备案。
2.支持标准
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每年给予科技成果输出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
三、降低存量工业企业运行成本
第11条降低标准化厂房使用成本。自2022年起,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租金补贴。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因在规划区内、发展受限等原因需搬迁的存量工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或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未有新建厂房计划的,支持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租金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厂面积;包括但不限于国资建设并已纳入市级考核的标准化厂房),自达到所在产业功能区亩均税收要求次年起,可以连续2年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承租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户的租金补贴。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因在规划区内、发展受限等原因需搬迁的存量工业企业(需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进入成都东部新区重点企业名单),有新建厂房计划的,在搬入新厂房之前租用标准化厂房且搬迁停产期不超过1个月的,按1年租金给予补贴(租金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厂面积;租用的标准化厂房应为国资建设并已纳入市级考核的标准化厂房)。
1.申报条件
(1)符合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申报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中申报第二种情况的企业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进入成都东部新区重点企业名单;
(2)企业搬迁原因为在规划区内、发展受限;
(3)申报第二种补贴的企业停工期不超过1个月,租用的标准化厂房应为国资建设并已纳入市级考核的标准化厂房;
(4)均需达到所在产业功能区亩均税收要求。
2.支持标准
(1)自达到所在产业功能区亩均税收要求次年起,可以连续2年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承租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户的租金补贴;
(2)在搬入新厂房之前租用标准化厂房且搬迁停产期不超过1个月的,按1年租金给予补贴。
3.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搬迁当年及搬迁后第一年的审计报告;
(3)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场地合同、租赁费用发票(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达到所在产业功能区亩均税收标准证明且符合所在地产业定位,由所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依据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出具;
(5)新建厂房的开工证明(申报第二种补贴提供);
(6)企业因搬迁停工1个月恢复生产后的联网直报产值和营收报表(申报第二种补贴提供)。
4.受理部门
由企业所在功能区负责。
(四)公示兑付。通过审定的兑付名单,由战略研究局组织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按程序组织兑付。公示期间,若申报企业被举报有弄虚作假、知识产权纠纷等情况,经查实,取消受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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