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成都市双流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岀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国资金融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岀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
主营业务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的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成本是指综合融资成本,即资金成本、中介服务费用、交易机构收费等因融资项目产生的费用总和。融资成本原则上统一采用金融会计行业通用的内部收益率(XIRR)测算方式进行计算,即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进行测算。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成本控制线是指根据宏观金融政策、货币市场利率合理确定,根据国有企业不同主体信用评级、不同融资类型、期限等划定的融资项目综合成本控制线。成本控制线由区国资金融局在征求相关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建议方案,经区融资项目调度会审定后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调整。
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聚焦主业发展、严格融资程序、控制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优化债务结构等原则;担保应遵循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原则。
第二章融资及担保监管职责
第八条区国资金融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原则,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为重点,依法建立监督全面覆盖、风险控制有力的融资及担保监管体系,牵头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全方面全过程统筹及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融资及担保内部管理制度,对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率约束机制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债务风险管控;指导区属国有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督促区属国有企业保证资金链安全;
(三)审核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着力控制融资成本,审核把关融资服务机构招标条件,对有关融资服务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审批区属国有企业未超过融资成本控制线的具体融资项目;
(四)建立健全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分析评价制度,实时掌握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信息并进行登记、监测、分析和运用,对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及审计、后评价等监督管理;
(五)对区属国有企业违规融资及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进行追责;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区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融资及担保项目的申报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提升融资及担保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担保、资金拆借等内容,构建“融入、使用、管理、偿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及担保管理体系。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应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
(二)拟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对本企业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
(三)加强融资项目申报及实施管理。区属国有企业融资项目按照方案提岀、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等步骤进行,须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及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择优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融资成本,对区融资项目调度会明确的有关决策事项及工作要求,区属国有企业须认真贯彻落实;
(四)加强担保事项管理。建立健全担保尽职调查机制、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根据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履约能力及生产经营和整体资信状况等,评估担保风险,合理决策担保事项;
(五)加强融资及担保风险管控。定期评估企业资金流动性风险,严守财务安全底线,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充分研判债务偿还能力,及时釆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定期跟踪核查担保情况,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六)建立健全融资及担保风险信息报告机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的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或担保重大代偿事项,应于债务到期日届满2个月前,书面报告区国资金融局,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本息金额、担保情况、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釆取或建议釆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七)完善资金效益提升机制。优化资金管理模式,推动资金在集团企业内部形成供需流转,减少非必要外部融资,防止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沉淀,提升企业资金效益;
(八)履行下属企业岀资人监管职责。加强下属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防止有息负债、或有负债过度积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债务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九)建立健全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机制。按区国资金融局要求,按期、真实、全面、准确报送有关融资事项、债务监测和担保事项情况;
(十)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融资监督管理
第十条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经营规划及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区国资金融局。经区国资金融局汇总审核,报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区属国有企业调增年度融资计划额度须报区融资项目调度会审定。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应按聚焦主营业务发展原则,开展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企业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及债务风险状况;
(三)筹集资金的必要性及投放安排;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和效益预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五)融资成本控制措施及融资品种选择方式;
(六)风险控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现金流状况、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融资方案。在制定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
(二)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业务;
(三)开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决策融资事项,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四条针对区属国有企业具体融资项目,未超过融资成本控制线的融资项目,由区国资金融局负责有关审批及管理;超过融资成本控制线的融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融资项目调度会审定。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实施债券类融资项目,应报区融资项目调度会审定后予以立项,区国资金融局根据区融资项目调度会议定事项出具债券发行批复文件。区属国有企业有序组织实施债券发行工作,将中介服务机构招标文件报区国资金融局审核,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承销服务合同须经区国资金融局备案后,方可正式签署,且承销服务合同中须明确,自签订合同日起至获得主管部门准许发行债券批文,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区属国有企业完成发行后,将债券发行结果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六条报区融资项目调度会审定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应向区融资项目调度会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债券注册发行金额已列入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2.债券发行方式和融资对象;
3.拟注册发行金额、期限、票面及综合融资成本;
4.资金用途和投向;
5.债券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6.债券担保情况;
7.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主要包括:发行不成功风险、利率波动风险、经营风险、兑付风险等);
8.需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相关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
(三)律师事务所岀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区融资项目调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担保及借款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岀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须根据本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除经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外,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企业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第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在总担保规模内,依规实施以下担保事项:
(一)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含划转股权充实社保基金企业)之间提供担保,报区国资金融局审批;
(二)区属国有企业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区属国有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境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区属国有企业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确需提供担保,须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担保业务应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管控,动态管理企业担保事项,对有代偿风险的担保应及时釆取资产保全等措施,减少担保损失。
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风险,依规实施以下借款事项:
(一)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含划转股权充实社保基金企业)之间提供借款,报区国资金融局审批;
(二)区属国有企业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借款,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境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不得向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母公司判定为不具备存续必要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借款;不得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对外提供资金的业务;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法人提供借款,因特殊原因确需提供借款,须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借款和担保事项管理。若债务人、被担保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时,应及时釆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控制借款和担保风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及担保活动分析报告报区融资项目调度会。年度融资及担保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融资总体完成情况;
(二)融资方式、债务结构、债务期限等分析;
(三)综合融资成本率及变动分析;
(四)融资资金用途及缺口分析;
(五)担保事项分析;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区国资金融局要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进行监督考核,将考核指标纳入区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体系。年度终了,根据评价结果对区属国有企业及财务总监进行科学奖惩。
第二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由区国资金融局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融资及担保活动管理职责,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区国资金融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资金融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区关于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