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市科技和人才局起草了《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15日至1月15日,请于2022年1月15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和人才局农村科技与科普科。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2021年12月15日
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就、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众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是我市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生产示范类、教育培训类、信息传媒类等5个类别。
第四条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负责市级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等资料;
(二)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三年科普工作规划;
(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3次以上;
(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教育文化场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科技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教育文化场馆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科技馆专职科普讲解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的科普专(兼)职讲解人员,不少于2名;
(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一般不少于250天,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等国家、省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四)年接待公众一般不少于2万人次,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不少于800人次;
(五)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资源保护场地。申报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已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资质认定;
(二)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三)展示紧扣自然保护主题,传播科普知识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科普讲解词、科普标识等;
(四)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万人次;
(六)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八条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是指在技术创新、环境保护、生物医药、食品健康、现代农业等领域,既具有行业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业、产业园区等。申报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所展示的生产技术或工艺流程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
(二)建有固定的科普专题展厅,其中属于企业类的科普展厅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属于产业园区类的展示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
(四)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企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000人次,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5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8000人次;
(六)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第九条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针对科普从业人员、科普志愿者、普通公众(青少年、城镇居民等)开展科普培训和实践的机构。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三)开展科普教育和实践的内容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具有完善的课程体系(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和明确培训计划,具备持续开发科普教育课程资源的能力;
(四)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
(五)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年培训人员2000人次以上。
第十条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市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数据)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申报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等科普栏目或报纸、杂志、书籍等科普出版物;
(三)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有2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
(四)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针对创新文化、科技新闻、科普知识、科技成果、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及时更新;
(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审核与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中央、省在泸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和人才局申报;市属有关单位通过归口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和人才局。
第十三条鼓励多个部门、区县就相同领域或行业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表),经管理或归口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和人才局。
第四章评审与认定
第十五条市科技和人才局定期发布年度科普基地认定通知,会同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科普基地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市科技和人才局将从泸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内抽取专家进行科普基地认定评审,评审专家由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3-5人。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资格审查:按照科普基地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会议评审:根据申报单位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审;
(三)现场考察: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等相关内容;
(四)综合评议:由市科技和人才局、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根据资格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情况提出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市科技和人才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科技和人才局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科技和人才局局务会议审议。会议审定后,由市科技和人才局、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对基地进行授牌,命名为“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科普基地应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准则,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特色,着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工作,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科普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等国家、省、市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对新认定的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2万元/个
的后补助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普培训项目。对参与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普基地,给予1万元/个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后补助资金由科普基地统筹使用,用于科普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生产经营成本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福利支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助中提取管理费。
各科普基地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市科技和人才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基地每年需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工作总结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综合评估的基础材料,评估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材料审查两种。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合格及以上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认定为“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不合格的责成科普基地整改。整改后仍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资格。
(二)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1.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的;
2.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3.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能发挥科普基地作用或评审专家认为不完全符合科普基地条件的;
限期整改到期后,由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后合格的,继续认定为“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
第二十四条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称号:
1.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经现场考核、审议后建议为不通过复核的;
2.限期整改后,经现场考核、审议后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3.不接受市科技和人才局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5.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7.有损害公众利益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认定为科普基地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原《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建设的意见》(泸市科知〔2016〕133号)同时废止。
附表: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