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科知〔2018〕6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 号)、《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托社会资源,为创客、创业团队(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新型创业服务载体。
第四条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服务、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二)在攀枝花市内注册,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 1 年以上,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科学。
(三)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健全,机构设置合理。主要负责人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 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原则上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 2/3 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六)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 20 家,且每年有不少于1 家的新入驻企业。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60 个月)。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攀枝花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开放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设有开放的交流空间、培训空间和项目路演场地。
(三)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功能特色鲜明。
(四)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总求。
(五)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和孵化服务的导师团队。
(六)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七)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 20 人,以服务创业团队(创业企业)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团队(企业)不少于 5 个,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出申请。
(二)经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和实地查验合格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审核,审核通过的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自然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统一向社会公布,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总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总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六)孵化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的复印件。
(七)孵化器在孵企业名单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入驻时间、注册资金、上年度的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上年度年末职工数、企业负责人学历等),并提供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者入驻协议复印件。
(九)毕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入驻时间、毕业时间、技术领域、毕业时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
(十)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者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和上年度使用说明。
(十一)近 2 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 个)。
(十二) 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众创空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众创空间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所服务的创客或企业情况汇总表 (包括:名称、入驻时间、注册资金、上一年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场地面积)。
(六)与创客或团队(企业)签署的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科技计划立项、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未达标的责令整改。连续 2 年未达标则取消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
对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再参加市级认定,自动纳入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应当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报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运行报告及统计情况。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五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对在孵企业和创客、团队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淘汰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