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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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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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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10-23
  • 来源:宣传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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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规〔2025〕7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

    《四川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0月17日

    四川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省化工产业布局,推动集约集聚发展,规范化工园区建设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绿色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区域。按照本办法,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原则上应为各类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包括其中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专业园区。认定化工园区不涉及调整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和级别。
    第三条 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授权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安全风险可控。化工园区应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准入,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软硬件建设,实现整体安全风险可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绿色循环发展。化工园区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环境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推进资源就地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关联耦合,实现资源集约节约和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规划布局科学。化工园区布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全省产业规划和所在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与所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草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协调统一。化工园区应坚持以水定产,取用水符合区域流域水量分配控制指标、效率指标及行业用水定额。
    第七条 能力齐备先进。化工园区应统筹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辅设施、物流输送、应急管理等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齐备,管理运营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强,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高。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化工园区设立手续完备,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承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机构,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能力建设。
    (二)化工园区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涉水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三)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开展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
    (四)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活动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世界遗产、世界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五)化工园区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及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要求的项目评估、准入、退出机制。
    (六)化工园区与长江干支流岸线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报认定区域原则上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按布局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有序开发。
    (七)化工园区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八)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应急预案、消防站、应急救援物资库、专职安全应急救援队及装备、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安全应急信息化管理平台)及依托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援,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
    (九)化工园区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十一)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覆盖率达到100%)、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特殊作业、人员定位、承包商管理及报警优化等场景监控预警。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应急管理部门监测预警系统。
    (十二)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控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要求。
    (十三)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通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和达标排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园区生活污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四)化工园区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园区颗粒物及光化学组分自动监测监控、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监控(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企业清净下水排放口自动监测监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水质自动监测设施等。化工园区毗邻敏感目标的,应建设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定期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有关监测监控数据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定期发布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企业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十五)化工园区应建立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含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环境应急物资及救援装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含环境应急预警信息化建设)等,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演练。
    第四章 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园区批准设立时间、园区类型、管理机构级别。化工园区拟认定面积、已供土地面积、剩余可供面积,道路、供水、污水处理、管网、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电力等基础设施及配套情况,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及安全环保情况,化工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情况、上一年度化工及关联企业数量、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等。
    (二)申请表。
    (三)设立批准文件,机构编制批准文件。
    (四)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相关材料。
    (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及相关资料;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情况相关材料。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相关材料。
    (八)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
    (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十)用地审查相关材料。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拟认定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四至范围情况、园区边界与长江干支流一公里线相对关系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现状地类情况、确权登记情况、违法用地情况、土地信访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等)。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拟认定化工园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区域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园区边界示意图等图件。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和shp格式)。区域范围规划审查图矢量数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矢量数据。
    (十一)对照建设标准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认 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化工园区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平方公里。
    第十一条 同一市(州)内若再申请化工园区认定,辖区内已认定化工园区整改事项须由省直相关部门确认达到时序进度。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标准,且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结果达到较低风险等级(D级)。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化工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资料。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六章 扩区与调整
    第十四条 扩区条件
    (一)扩区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要求,独立的化工园区应在同一市(州)行政区内进行扩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专业园区应在同一市(州)行政区产业园区范围内进行扩区,扩区规模合理,适当集中布局。
    (二)原认定化工园区已基本开发完毕,原则上可供有效土地面积不足原认定面积的20%,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批地面积的比例低于20%,已供建设项目到期开(竣)工面积占比不低于80%,且近两年无新增闲置土地或均已处置到位。
    (三)原认定化工园区近两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且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结果达到较低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评价结果原则上应达到二级及以上。
    (四)截止扩区材料递交时,原认定化工园区承诺整改事项须由省直相关部门确认达到时序进度。一年内没有被国家安全巡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指出突出问题、挂牌督办事项等。
    第十五条 申请扩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资料。
    (二)原认定化工园区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说明。
    (三)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调整条件
    (一)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地质灾害和安全整治提升等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区位调整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要求,位于同一市(州)行政区产业园区内,适当集中布局。
    (二)化工园区产业定位应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调整方向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市(州)的产业发展规划。
    (三)化工园区管理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其管理主体应符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资料。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章 复 核
    第十八条 复核内容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标准。
    (二)近三年内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三)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复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资料。
    (二)认定的化工园区近三年内有无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说明。
    (三)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八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认定、扩区与调整工作程序
    (一)化工园区认定、扩区与调整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逐级审查盖章后,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和科学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会审。会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四)拟认定、拟扩区与调整的化工园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复核工作程序
    (一)化工园区复核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逐级审查盖章后,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和材料复核。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会审,形成复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导则》《化工园区智慧化评价导则》《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暨“一园一策一图”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开展风险排查,并接受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自然灾害防护、社会稳定等化工园区管理的属地责任,推动开展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园区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化工园区认定、扩区与调整、复核、运行、退出等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并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化工园区认定、扩区与调整、复核工作,负责园区产业发展、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及技改入园项目备案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节约集约用地符合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等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园区及园内相关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对化工园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应急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地震、林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取“一园多区”模式的化工园区,应统一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并具备多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智慧化建设等联动融合的基础设施和有效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对承接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省政府重点项目名单的化工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同步推进,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或完成扩区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化工园区入园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安全风险低的项目。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入园项目应严格遵守准入、退出等评估制度,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持续开展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等改造。
    第二十八条 鼓励化工园区通过调减园区区块数量降低安全和环境风险。化工园区因规划、安全等原因调整四至范围,超出原认定面积20公顷的,工作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累计未超出20公顷(含20公顷)的,或仅变更化工园区主导产业的,工作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认定的化工园区每年开展一次自评、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复核未通过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超过6个月的,须制定详细整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取消化工园区资格。
    第三十条 在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自然灾害防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履职不到位的,对认定、扩区与调整、复核等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督导;对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发生较大、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问责。相关主管部门综合运用提醒、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推进问题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取消化工园区资格。对取消化工园区资格的相应市(州),两年内限批化工园区认定或扩区,以及化工项目新建、改扩建(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认定或取消资格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市(州)政府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或取消资格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对仍然保留化工生产企业的园区,须确保有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环保监管标准,不得停用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另有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化工园区命名方式为:行政区+片区所在地地名(或字号)+化工园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支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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