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专利产业化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鼓励经营主体依法维护专利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推动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我局起草了《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对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邮件、传真或信函(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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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1-51792387。
通信地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43号,邮政编码:250014。
附件: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经营主体依法维护专利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推动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专利产业化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价值专利是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有效发明专利: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按照分类号比对);
(二)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三)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
(四)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金额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发展(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对上一年度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合理维权费用给予补贴。
第四条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包括:
(一)在海外向侵犯专利权的国外企业发起的诉讼、仲裁中获得胜诉、和解且获得人民币50万元以上赔偿的;
(二)在国内向侵犯专利权的单位发起的行政裁决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裁决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的(不包括重复侵权)。
若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司法诉讼程序终结,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行政裁决过程中,达成行政调解协议,且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赔偿的。
(三)在国内向侵犯专利权的单位发起的诉讼或仲裁中获得胜诉裁决、取得法院民事调解书或仲裁调解书且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赔偿的;
(四)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履行,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且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赔偿的;
(五)在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有效或部分有效,期满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诉讼程序终结,维持专利有效或部分有效的。
第五条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中,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补贴申报、材料审核、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及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申报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不含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含分支机构);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尚未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高价值专利维权主体为2个以上的(含2个),双方或多方协商后,由1个维权主体作为申报对象提出补贴申请。
第七条合理维权费用范围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证据保全费;其他经审核认定的必要费用(需提供合法票据)。
第八条补贴额度按实际发生合理维权费用的30%核定。国外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每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仅国内维权成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案件,每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人存在恶意诉讼或虚假维权行为的不予补贴。
第九条申报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高价值专利维权补贴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仲裁裁决书、行政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法院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及执行证明)
4.合理维权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5.专利证书、高价值专利认定材料;
6.信用承诺书;
7.2个以上维权主体盖章的协商证明。
第十条维权补贴每年统一申报一次。每年1月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补贴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市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补贴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专利纠纷维权补贴名单,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下达维权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并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所需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拨付资金,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维权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