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各相关市级部门: 企业或企业申报联合体申报材料提交日期、区(市)县财政完成补助日期分别延迟至2020年4月10日前、4月20日前,市级补助原则上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1日
为了为进一步落实“送政策、帮企业、送服务、解难题”专项行动要求,现对《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给与补助的实施办法》(成发改综合〔2020〕63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口径解释。
一、关于发票凭证和支付凭证
针对部分企业发票凭证和支付凭证日期不一致的问题,可根据企业提供的在安全稳定复工复产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17日)实际用于购买防疫体系建设相关物资相关支付凭证和货物凭证给予补助,如向供应商付款的转款凭据,供应商出具的收据,记载商品信息的购物小票,供应商发货时的出库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可证明防疫物资采购真实性的材料(发票日期可在2020年2月20日之后)。
申报企业必须对提供的凭证的真实性负责,要保证购买的物资确实用于本企业安全稳定复工复产期间防疫体系建设,保证是2020年2月17日以前复工、2020年2月20日之前购买。审核部门要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要确保企业切实享受到扶持政策,同时要避免企业虚报冒领。
二、关于资金补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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