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日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
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包括以下方面:
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单位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牵头单位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全区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和实施涉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听取意见对象选择
第四条 起草单位在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和初稿完成后,应当遵循“重要政策广泛征询、专项政策定向征询、特殊政策个别征询”的原则,征求与政策关联性强的企业和企业家意见。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家的选择。由起草单位根据政策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商同级党委统战部、行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与企业联系密切部门确定。
第六条 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政策,应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
第七条 政策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章 听取意见程序
第九条 要建立涉企政策主动向企业家征求意见程序性规范。起草单位在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要负责开展征求意见、政策公平性审查等相关工作。依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第十条 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方式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要提供政策设计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其中,参会的民营企业代表应不少于参会企业代表总数的70%,重要敏感行业视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采取问卷调查、书面发函方式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较大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调查提纲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对象中民营企业代表应不少于70%,重要敏感行业视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访谈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平等交流,认真倾听企业和企业家意见,深入了解其诉求。
第十三条 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单位要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等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第四章 畅通诉求渠道
第十四条 涉企政策经充分征求企业和企业家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草案,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实体政务大厅、自助终端、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征求意见专栏,广泛征求企业家意见。积极探索与知名商业网站、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建立连接,方便企业家反映意见诉求。
第十五条 全区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开通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监督举报,为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反映意见诉求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涉企政策草案向企业家公开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经公平性审查后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五章 意见采纳反馈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对企业和企业家提出的意见,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对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对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第十八条 采纳情况要积极运用政府或者部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向企业和企业家反馈。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对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解释和说明,也可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涉企政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并通过适当方式向企业家进行反馈,做好沟通工作。
第六章 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第二十条 涉企政策公布实施后,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府大厅等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主流媒体上跟进解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解读体系,将政策起草单位的“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的“民间解读”相结合,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发挥统战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定期走访调研企业、开展政策宣讲。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起草单位要畅通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督查部门要将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督查计划。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解决。
第七章 政策评估调整
第二十三条 涉企政策实施后,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委托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后评估工作。后评估报告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和社会公众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并明确时限,限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八章 强化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联系
第二十六条 全区各级政府领导和机关干部要坦荡真诚地同企业家接触交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企业遇到困难时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建立政府领导与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完善各级政府与商会组织、民营企业沟通协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商会制度,每半年一次实地走访企业,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指导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谏诤言,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积极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定期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通过适当方式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九条 全区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企业改革创新,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更好制度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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