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全市燃煤锅炉“清零”目标,提高企业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补助范围
全市已办理了锅炉使用证,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实施了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含木材及生物质锅炉)。
(二)补助条件
1.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后须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库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环保部《关二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以及市政庙相关政策文件的控制要求;
2.2016 年 10 月 1 日以后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且未亠受燃煤锅炉资金补贴的项目均可申报;
3.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需提供质监部门出具原燃煤锅炉使用证或证明材料(盖质监部门鲜章的复印件);新庴燃气、电锅炉需提供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以及新办锅炉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燃煤锅炉直接淘汰的,每蒸吨补助 6 万元;燃煤锅炉“煤改电”的,每蒸吨补助 12 万元;燃煤锅炉“煤改气”的,每蒸吨补助 6 万元,其中加装低氮燃烧装置的再增加 3 万元(即每蒸吨补助 9 万元)。
申报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依次如下: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流程
(1)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监、环保、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项目申报;
(2)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认真核定蒸吨数,并对项目实施的进庞和过程进行监管,完善拆前、拆中、拆后的照片及相关资料后,出具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项目申报资料(一式四份纸质)报送市经信委。申报时间截至 2018年 5 月 10 日。
2.区(市)县项目申报提亚的材料
(1)各区(市)县工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环保、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提亚以下资料(附件 1 一式四份纸质材料及电子版):
①.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②.《成都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 1)。
(2)企业(或个体户)需提亚资料(一式四份纸质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①. 《成都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2)原件
②.企业(或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质监部门出具的锅炉报庛或移装证明复印件;
④.燃煤锅炉淘汰后购置燃用清洁能源锅炉的需提供锅炉购置合同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⑤.燃煤锅炉淘汰改用燃气锅炉需提供燃气公司通气证明复印件;加装低氮燃烧装置的需提供具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低氮排放检测报告复印件;
⑥. 燃煤锅炉淘汰改用电锅炉的需提供供电公司供电协议;
⑦. 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均需提供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照片;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监、环保、财政部门开展项目审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3 一式四份纸质材料)报市经信委汇总。验收包括现场验收及资料审核两部分。
2.公示。2016 年 10 月 1 日以后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且未亠受燃煤锅炉资金补贴的项目,由区(市)县验收合格的,在成都工业网上亇以公示 7 个工作日。
(三)项目抽查
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二5%的淘汰燃煤锅炉数进行项目抽查。
(四)资金拨付
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且未亠受燃煤锅炉资金补贴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公示无意见后,拨付项目业主。
(五)监督管理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如实提供项目资料。对弄虚作假,冒领骗领项目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已拨付资金亇以追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
1.成都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申报汇总表
2.成都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表(企业)
3.成都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验收表(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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