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促进资金使用绩效,促进锦江区对外贸易加快发展,现转发《成都市锦江区商务局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请各功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于4月18日前将企业资料(一式三份)报送至书院街街道办事处经济工作部。
一、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且进出口数据纳入我区统计的企业,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工商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行业协会。
二、支持标准
(一)支持扩大进出口规模
对2017年新培育开展进出口业务,其规模在0.65亿-1.3亿人民币元(含0.65亿元)的企业,按全年实际进出口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年进出口规模在1.3-6.5亿人民币(含1.3亿元)的企业,按全年实际进出口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进出口规模在6.5亿人民币(含)-13亿人民币的企业,按全年实际进出口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年进出口规模在13亿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 按全年实际进出口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支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物流费用、出口融资
1.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费并取得正式发票的企业。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一般性企业(出口额达18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 50%给予资金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年度出口 1800万元人民币(含18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型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7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利用成都等地口岸开展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业务且2017年出口额达1.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参照其出口额度给予国内长短途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物流费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3.从金融机构融资用于促进进出口,且当年出口呈正增长的外经贸企业。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而产生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按最高不超过 80%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最高不超过8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金额不超过 2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外贸综合服务新型外贸业态发展
对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2017年度进出口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行业协会组团参加境外专业展、外贸领域人才培训、目标管理、外贸重大课题研究与论证。
对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行业协会、对为我区提供人才培训、目标管理、完成外贸专题课题研究的单位给予10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法人亲笔签名);
2、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行业协会除外);
5、资金申请单位的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4)和项目绩效目标自评报告(见附件1-5);
6、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及申报企业、行业协会不重复申请财政性支持资金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
7、项目资金的审计报告。
(二)个性材料
1、支持扩大进出口规模的企业还应提供:
(1)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进出口总额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申请出口融资贴息事项的企业还应提供:
(1)与银行签署的融资合同,在该融资合同下的银行付息通知单,及支付利息的结算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是用保单向银行融资,需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三方赔付协议。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人民币。融资品种可包括:经营性流动资金借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开立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含出口信用保单押汇)、开立担保函、银行认可的其它授信业务种类等。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事项的企业还应提供:
(1)保险公司与企业签定的合同,开具的正式发票及企业付款凭证复印件。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请进口贴息事项的企业还应提供:
(1)企业进口报关单及其他证明进口业绩的证明材料;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申请物流扶持事项的企业还应提供:
(1)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进出口总额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2)企业产生的国内段物流费、口岸服务等综合成本费用的审计报告(带二维码)。其支付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申请支持外贸综合服务新型外贸业态发展项目的企业应提供:
(1)经会计师事务(带二维码)所出具的进出口总额审计报告;
(2)获得市级以上部门的认定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支持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行业协会、支持外贸领域人才培训、目标管理、外贸重大课题研究与论证等的单位应提供:
(1)参展及参会人员的相关材料及有效票据;
(2)参展参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3)投入(费用)明细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2、所有申报材料需编制封面、目录和页码,用A4纸装订成册,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见附件1-2)。
3、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4月19日前上报区商务局。原则上每个企业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同一企业获得支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五、申报流程
各相关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交到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街道办事处将经初审后加盖单位公章的汇总表和企业材料交到区商务局对外合作科。
附件:
1-1 锦江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装订顺序
1-2 2017年度锦江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封面
1-3 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申请表
1-4 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1-5 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1-6 2017年度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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