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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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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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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4-29
  • 来源:科技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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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相关单位:

《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

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宜宾市科创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创新引领作用,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切实增强产业发展智力和技术支撑,结合市科创中心建成后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创中心是指由市科教集团公司在临港经开区投资建设的科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及配套服务的创新创业综合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市科创中心为主要运营场所开展业务的科技研发和科研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资格审核、入驻程序、鼓励政策和措施以及考核机制等适用本办法。

入驻市科创中心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科创中心的主管部门是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

市科技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及政策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 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经依法登记或注册成立开展业务,税务解缴关系和统计数据在宜宾市,符合宜宾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均可入驻市科创中心。

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从事与宜宾“8+2”战略性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特别是电子信息、汽车、轨道交通、第七条科技研发机构或团队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主要包括以下机构或团队。

(一)宜宾市政府与高等院校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二)省级及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省级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省级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五)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六)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

(七)院士及专家工作站;

(八)由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领衔的科研创新团队;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科技创新需要的其他机构或团队。

第八条 科研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研发机构开展业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主要包括以下机构。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二)省级及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省级及省级以上众创空间;

(五)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科技创新需要的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科技创新需要的政务、金融、财税、法律服务等机构。

第九条 入驻机构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招引,也可由有关组织和个人推荐,或自行申请。

第十条 入驻市科创中心程序。

(一)拟入驻机构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入驻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初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会同市科教集团公司、市科技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临港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三)运营管理单位将审核和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并确定入驻的机构,应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入驻协议,办理房屋及设备设施使用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对经确定入驻市科创中心的机构,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其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落地区域和确定办公、科研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入驻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和设施设备,未经运营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或转租转借他人,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灭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市直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应为入驻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条件,提供开业指导、公共秘书、公共财务、人力资源、财税政策、投资融资等领域服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符合入驻市科创中心条件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按《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宜委发〔2017〕21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意见》(宜府函〔2016〕26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现代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4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对引进人才项目入驻市科创中心的政策,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对重点引进项目,可“一事一议”。

市科创中心院士楼、专家楼、人才公寓由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会同市科教集团公司、市委人才工作局、市委机关事务局共同管理,参照《宜宾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宜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机管〔2018〕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房租和装修

第十六条对入驻市科创中心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根据其性质和类别,以后补助方式,给予5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对科技研发机构和技术交易服务平台以及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补贴3年。对金融、财会、法律、知识产权服务等中介机构补贴1年。

第十七条 房租补贴面积根据入驻机构的性质、类别、业务领域和实际使用面积等因素合理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标准。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2000平方米;

(二)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1000平方米;

(三)技术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00平方米;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2000平方米;

(五)众创空间1200平方米;

(六)金融、财会、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100平方米。

第十八条对入驻市科创中心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根据其性质和类别,按后补助及分期兑现原则给予装修补贴。装修补贴自完成装修并入驻的第二年起,每年按补贴总额的20%支付。装修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装修补贴最高10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省级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装修补贴最高10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装修补贴最高10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装修补贴最高8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众创空间装修补贴最高7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已由市科教集团公司按照相关协议完成装修的宜宾市政府与高等院校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有关规定和约定由市科教集团公司完成装修后交付使用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装修补贴。


第二节 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科技研发机构从业人数(须为社保关系在宜宾市境内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达到相应规模,同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比例达到30%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团队建设补助。

(一)从业人数达到20人的,补助10万元;

(二)从业人数达到50人的,补助20万元;

(三)从业人数达到100人的,补助5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入驻市科创中心后新获批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国家部委或省级部门有明确配套经费额度规定的,按规定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未明确配套经费额度的,分三年累计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中央和省属科研机构及国有企业,经权威机构评定的世界500强、全国100强、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国家“双一流”大学,在市科创中心设立符合宜宾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组建固定核心研发团队的,分三年累计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扶持。

前款所述机构与宜宾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就本条规定的扶持事项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市科创中心设立集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为一体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宜宾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范围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其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给予等额配套资金扶持。配套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科技研发机构在市科创中心形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市科教集团公司可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宜宾市科技产业孵化投资基金对其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节 成果转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科技研发机构出让其在市科创中心形成的科技成果并在宜宾市范围内转化投产形成产品的,按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科技成果输出补贴。单个科技成果项目输出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同一机构科技成果输出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六条科技研发机构申请科技成果输出补贴的,应向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对运行两年以上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按年给予技术转移交易额2%的补助,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四节 其他激励

第二十八条对科技研发机构在市科创中心形成的科技成果,获得第二十九条科技研发机构参加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认可的创新创业类大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赛补助;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参赛补助。

同一参赛作品在国家级、省级不同层级和不同区域以及不同行业大赛上多次获奖的,只按其最高获奖层级给予一次参赛补助。

第三十条鼓励科技研发机构将自建或拥有的技术研发平台、检测服务平台和大型科研设备向宜宾市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开放共享。因其开放平台促进本地区企业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市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单位每年根据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以服务效能、经营业绩等为指标开展优秀评选活动。对获评优秀服务机构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考核及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由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和市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入驻机构考核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是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考核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制订考核制度、设定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价、运用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考核指标以入驻机构与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基础,按科技研发类和服务类分类设定。科技研发类机构以从业人员和设备配置、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服务类机构以服务质量、服务业绩等主要考核指标。

第三十五条 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和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具体考核指标合理设定考核分值体系并编制考核方案。

第三十六条 考核周期分半年度和年度考核,分别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入驻机构的考核应按考核指标和分值体系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八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入驻机构,全额兑现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政策。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研发类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在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中给予重点支持。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入驻机构,暂停兑现扶持政策,同时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入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和市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单位应责令其限期退出市科创中心。

(一)非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调整,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拖欠房租、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三个月以上,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三)未经许可将所承租的物业和设备设施转租或转借他人,拒不整改的;

(四)在市科创中心从事违法活动或未经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改变承租物业用途的;

(五)实施影响市科创中心正常运营和其他机构正常开展业务行为的。

第四十条 入驻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正常开展业务的,可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退出市科创中心。

第四十一条 退出市科创中心的入驻机构,应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所涉及的资金由市财政和临港经开区财政按3.5:6.5的比例统筹解决。

第四十三条 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及市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单位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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