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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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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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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3-22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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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两江新区科创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19年度我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市级评价工作机构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评价工作机构,指导各区县科技局开展评价工作;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政策的落实。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市科技局委托承担如下评价工作事项:全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核查和服务监督等日常工作;管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撤消)编号;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与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库的衔接及日常运行工作;编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完成市科技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区县评价工作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两江新区科创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重庆市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为本行政区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要求,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对已入库企业的抽查工作;核实处理本辖区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
   二、企业参评与入库
   在我市注册的居民企业,根据自愿和属地原则,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企业自愿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 style="text-align: justify;">   三、相关要求
  (一)评价工作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文件(文件查询请登录网址  (二)评价工作机构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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