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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补助项目

我的企业,可以获得多少资金?是否适合申报
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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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2-14
  • 来源:管委会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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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高端人才激励

(一)年收入50万元以上人员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1)对引领带动作用强或新经济领域的企业家(不包括国有企业)进行补助。

(2)原则上按申报人上一年度个人年收入(税后)的5%补助,从引进时计算,但补助资金不超过申报人相应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市的留存部分。

(3)政策执行3年,个人享受1次。

2.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从市域外新引进到我市企业从业,不包括企业内部调整调动;

(2)与所在企业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所在企业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所在企业代表我市产业发展先进水平,投入产出大、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对本行业辐射带动强的重点发展产业和新经济领域的重点企业的人才;

(5)从所在企业获得的税后年收入达50万元以上;

(6)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已经结束。

3.申报材料

提交《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补助资金申报书》,申报书应包含以下材料,且应按顺序装订好。

(1)年度人才补助资金申报表;

(2)企业逐月支付申报人收入证明;

(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5)申报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6)所在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7)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8)新引进人才真实性声明(加盖企业鲜章);

(9)其它补充支撑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机构),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后报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汇总后报市人才办,由市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复核。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党政工作处

联系电话:61881623。

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二)企业创新能力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国质量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国家“质量标杆” 称号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申报期内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国质量奖认定的企业,新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产业园;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国质量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批复认定(核定)文件(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工业创意与设计处

联系电话:61881574,61881587。

(三)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建设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依据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在固定资产、创新平台建设投入的10%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成都市开展创新示范中心建设的制造业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

(4)在固定资产、创新平台建设的投入证明。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产业生态规划处

联系电话:61881597。

(四)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对获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项目申请表》;

(2)获得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批复认定(核定)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创意与设计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五)工业设计中心自身能力建设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按上一年度新增设计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获得市级(含)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通过购置设备、软件实现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自身能力建设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市级(含)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或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设备及软件采购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创意与设计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六)工业设计大奖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1)对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美国IDEA奖、日本G-Mark设计奖等四大国际工业设计奖顶级奖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上一年新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美国IDEA奖、日本G-Mark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工业设计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获奖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获奖人员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缴交凭证(复印件);

(4)工业设计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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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工业创意与设计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七)组织设计大赛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对工业设计大赛组织方单项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行业商(协)会等组织的以“太阳神鸟杯”命名的全国性、国际性工业设计大赛等活动。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组织设计大赛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业设计大赛方案及经费预算。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行业协会组织申报,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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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工业创意与设计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八)工业设计中心及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基地)及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及示范园区(基地)项目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及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文件、证书(复印件);

(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基地)所属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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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工业创意与设计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三、支持企业创新创造

(九)促进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促进军民融合创新,对军民融合企业在蓉独立或联合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包含军工单位,“民参军”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立项主体,在成都市独立或联合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军民融合技术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设备投入占研发总投入20%以上,产业化项目已实施完成。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军民融合技术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申报表》;

(2)技术协议或者技术研发合同(复印件),以及证明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来源的材料(复印件); 

(3)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复印件); 

(4)项目报告(复印件);

(5)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合同付款凭证,包括相关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明产业化成果已经实现销售的材料(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军工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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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1613,61881577。

(十)技术改造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1)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的技改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补助;

(2)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2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3)若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于或等于50%,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核定相应补助;若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小于50%,按设备投资额2倍的5%核定相应补助。

2.申报条件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当年前两年内备案且已竣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 文件(复印件);

(3)项目竣工报告(或计划竣工报告);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20。

(十一)支持重大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对市外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按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对市外新引进或龙头企业新增我市产业链关键缺失和延伸的制造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再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2.申报条件

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从市外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含),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补助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7)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投资处

联系电话:61881618。

(十二)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相应给予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纳入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范围,年度内依法经营,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培育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大企业大集团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概述、奖励种类,要求正式红头文件、鲜章);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8769。

(十三)规模企业上台阶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经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已列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计划,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规模企业上台阶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注册);

(4)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及最近两个月的统计报表(由统计部门证明)。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8769。

(十四)企业上规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经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纳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上规模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及最近两个月的统计报表(由统计部门证明);

(4)近两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8769。

(十五)支持企业自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

1.支持标准

按申报当年专用变电站建设(扩建)近两年内总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自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自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供用电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企业鲜章)、用户专用变电站竣工验收报验申请、供电公司出具的验收意见(复印件);  

(4)专用变电站工程建设审计决算(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电力处

联系电话:61885827。

(十六)支持110千伏及以上公共地下变电站建设

1.支持标准

按企业近三年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投资建设110千伏及以上公共地下变电站并运营的企业,且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资料完备。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110千伏及以上公共地下变电站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共地下变电站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公共地下变电站竣工报告(复印件);  

(5)相关部门立项备案材料;

(6)110千伏及以上公共地下变电站建设的相关发票、付款证明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电力处

联系电话:61885827

四、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十七)科技成果转化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1)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

(2)上年度(或连续12个月)实现项目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销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

(4)研发投入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创意与设计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五、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十八)企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1)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为6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单位的,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资金40万元,其余参编单位共计奖励资金20万元。

(2)国家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为4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单位的,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资金25万元,其余参编单位共计奖励资金15万元。

(3)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为25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单位的,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资金15万元,其余参编单位共计奖励资金10万元。

只奖励技术标准制定第一和第二承担单位;系列技术标准只能申请一项标准奖励;同一技术标准,如多家企业申请的奖励额累计超过奖励总额,则按照相应比例分配奖励资金;单户企业年度内奖励最高100万元。

2.申报条件

主导制(修)定并获批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

3.申报资料。

(1)《成都市企业技术标准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及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574。

(十九)企业取得ITSS认证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ITSS符合性评估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ITSS符合性评估认证的企业。

3.申报资料。

(1)《成都市企业取得ITSS认证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认证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4)与认证机构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企业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软件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41。

六、大力促进产融结合

(二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对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近郊区(市)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上一年度实际投入的3%给予补助;远郊区(市)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上一年度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工业园区年度内补助最高5000万元。

2.申报条件

成都市统一规划布局的工业园区内的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园区循环改造、新建(改造)园区环保设施项目。

3.申报材料

(1)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申请报告;

(2)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资金申请相关文件;

(3)开发、建筑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审批立项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5)工程概算报告、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进度计量表、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工程款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项目布局图。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园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二十一)工业园区投资新建(改造)三层及以上厂房

1.支持标准

对在上一年度投资新建三层及以上的厂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在上一年度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及以上厂房的,对改造厂房(不含原有部分)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

我市统一规划布局的工业园区内新建或改造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三层及以上厂房建设项目。

3.申报材料

(1)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2)《工业园区投资新建(改造)三层及以上厂房补助项目申请表》;

(3)新建(改造)三层及以上厂房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审批立项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5)工程概算报告、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进度计量表、当年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项目布局图。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园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二十二)支持工业园区升级

1.支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分别按照国家级1000万元、省级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对上一年度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申报条件

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的工业园区。

3.申报材料

(1)园区所在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合申请报告;

(2)国家(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复文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园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二十三)吸引创业风险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对龙头企业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吸收的创业风险投资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10亿元以上的大企业大集团;

(2)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3)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4)投资项目为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5)投资项目须获得在各级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吸引创业风险投资补助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审计报告(注册);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

(5)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有关备案凭证;

(6)企业承诺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企业盖章并经法人签字);

(7)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4。

(二十四)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1.重大装备首台(套)补助项目

1.1支持标准

(1)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小于25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减去已获得的四川省重大装备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奖励资金),给予补助;

(2)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大于2500万元(含2500万元),按照250万元减去已获得的省奖励资金,给予补助。

1.2 申报条件

(1)产品获得四川省首台套认定证书,并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资金支持;

(2)研制单位(用户单位)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金额小于实际销售总额的10%,并且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3)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补助资金项目由研制单位负责申报;

(4)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补助。

1.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产品获得四川省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四川省省级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

1.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1.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航空航天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12。

2.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2.1支持标准

(1)获得首批次认定的新材料产品,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10%给予新材料生产(研制)单位不超过250万元补助;按照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0%给予新材料应用单位不超过250万元补助。

(2)同时获得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产品,若所获省级奖励资金低于市级标准,按市级标准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若所获省级奖励资金高于市级标准,不再补助。

2.2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开展推广应用;

(3)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2.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四川省新材料首批次认定证书或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认定的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上年度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复印件)、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5)用户应用报告;

(6)获得四川省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企业,须提供认定有效期内的四川省首批次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2.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新材料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44。

3.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3.1支持标准

经认定的市级“首版次”软件,按照其项目产品开发支出10%的比例,给予研发企业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采购金额10%的比例,给予用户单位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时获得省、市两级“首版次”认定且获得省级奖励资金支持的软件产品,若省级奖励资金低于市级奖励标准,按市级奖励标准扣除省级奖励资金额度后给予一次性补贴,各级奖励资金累计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3.2 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实现推广应用;

(3)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开发支出不低于100万元;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用户单位为研发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软件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3.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的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购买保险保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如有请提供),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如若不一致,须单独说明;

(5)用户应用报告(须用户单位盖章);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3.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软件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1625。

七、提升信息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二十五)第三方数据中心,工业云、互联网和大数据服务平台使用互联网带宽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经认定,第三方数据中心按租用的互联网带宽每Gbps每年2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数据中心运营方补贴;工业云、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按每100Mbps每年5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平台运营方补贴。

2.申报条件

(1)第三方数据中心:在本市运营、达到一定规模(机柜设计规模在200个以上)、且使用互联网带宽大于1Gbps(电信企业和其他单位自用的数据中心除外);

(2)服务平台:在本市运营、达到一定规模(服务企业达到50个以上、或服务个人达到10000个以上、或使用机柜超过5个、或使用云服务主机超过30台),且使用互联网带宽超过100Mbps。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点数据中心和服务平台使用互联网带宽专项资金补贴申报表》;

(2)达到相应规模且建成投用的证明材料;企业租赁互联网宽带的合同复印件;企业支付互联网宽带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安全与基础设施管理处

联系电话:61886365。

(二十六)国际直达数据专用通道建设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经认定,按每新建或每扩容1Gbps每次2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申报条件

电信运营企业新建或扩容国际直达数据专用通道1Gbps以上。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点数据中心和服务平台使用互联网带宽专项资金补贴申报表》;

(2)国际直达数据专用通道建成投用的证明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相关批复材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安全与基础设施管理处

联系电话:61886365。

(二十七)针对产业园区的互联网带宽专项优惠套餐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经认定,电信运营企业针对产业园区的互联网带宽等专项优惠套餐年度综合优惠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电信运营企业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电信运营企业以产业园区为单位、为本市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优惠套餐资费,年度综合优惠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点数据中心和服务平台使用互联网带宽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2)针对产业园区的互联网带宽专项优惠套餐证明材料(分园区说明套餐设计、优惠实施和综合优惠情况,及相关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安全与基础设施管理处

联系电话:61886365。

八、推进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十八)工业大数据加速器发展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统计周期内建成或投入运营项目,按照周期内项目投资额或运营费用的30%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300万元的补助。项目投入包括硬件、软件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研发、运营人力投入(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2.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2)围绕数据资源搭建平台并落地在我市,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主动采集、加工、清洗来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政务、互联网、物联网等多源异构数据,并通过数据整合,面向行业大数据创新应用提供专业大数据服务而形成的产业加速器。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大数据产业加速器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目标、行业需求分析、建设内容、系统设计、人员和进度安排、验收报告、效益评估等);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行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或行业组织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经四川省注协会计师协会报备);

(5)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6)项目执行期内企业或行业组织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材料(含企业或行业组织参与国家/省/市级项目情况、品牌知名度证明文件、资质、发明专利情况、企业信用证明等)。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5818。

九、促进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二十九)建设运营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等面向制造业的云平台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建设(运营)投入的20%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300万元支持。项目建设(运营)投入包括硬件、软件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研发、运营人力投入(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2.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平台落地在我市,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数量的活跃用户,面向制造业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管理、测试验证、供应链协同等资源聚合和共享,具备生产设备感知与远程诊断维护、网络化控制、工业大数据动态监控、预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等云平台项目;

(3)项目应具备较成熟的盈利模式和示范推广作用。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制造业云平台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建设与运营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3975。

(三十)支持智慧园区建设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经认定的智慧园区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获批的智慧园区的产业园区、产业新城管理运营机构。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智慧园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园区管理机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企业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省经信委、或市经信委对智慧园区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3975。

(三十一)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补助项目

1 .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补助项目

1.1支持标准

按项目软件、硬件等信息化投入及工业机器人、数控车床、自动化生产线等设备投入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 采用我市企业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对采用我市企业产品、服务超过50%的,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1.2申报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实现智能排产与调度、

物料智能识别与跟踪、多机器协同作业与检测、装配过程信息自动采集、生产作业实时管控等要素的数字化车间项目,实现产品全要素设计与工艺仿真、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感知、基于工业物联网的实时智能管控、ERP/PLM/MES/SCADA等系统纵向集成、面向信息物理融合的工厂全流程网络化制造等要素的智能工厂项目。项目应具备两化融合典型示范作用。

1.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两化融合示范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建设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1.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1.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3975。

2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化改造项目

2.1支持标准

对采用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智能装备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按项目投入的15%给予资金支持;购置本地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产品超过50%的,再增加项目投入5%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2申报条件

项目实施在我市,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和科研单位。

申报项目符合《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发展方向和支持重点。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投入资金在300万(含300万元)以上,且已经完工达效。项目在本行业具有可复制性和一定的示范应用价值。

2.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2.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2.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智能制造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5824。

(三十二)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对纳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两化融合咨询、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第三方贯标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为认定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省经信委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批复的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认定服务机构。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省经信委、市经信委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认定服务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企业或社会机构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企业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3975。

(三十三)互联网+重点示范应用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统计周期内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项目投入包括硬件、软件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研发、运营人力投入(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

2.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2)项目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体现技术创新性,并可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应用示范推广作用,且具有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和可复制性;

(3)重点支持互联网在电子信息、汽车制造、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以及游戏娱乐、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电信服务等行业领域的创新示范应用;

(4)优先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带动传统业态与关联产业融合创新方面的示范应用。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互联网+重点示范应用补助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目标、行业需求分析、建设内容、系统设计、人员和进度安排、验收报告、效益评估等);

(3)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或行业组织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经四川省注协会计师协会报备);

(5)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6)项目执行期内企业或行业组织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材料(含企业或行业组织参与国家/省/市级项目情况、品牌知名度证明文件、资质、发明专利情况、信用证明等)。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5818。

(三十四)支持移动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1.支持标准

重点支持移动通信核心技术及重点产品的研发生产、移动智能终端核心技术及重点产品的研发生产、数字娱乐与媒体类应用、支付及移动电子商务类应用、移动互联网+应用、产业服务平台等,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的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移动通信产品或移动智能终端产品、或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移动互联网产品(年服务企业超过100个以上、或年服务个人超过50000个以上、或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商业模式较为成熟)、或服务移动互联网产业效果明显的公共服务平台。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移动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方案及应用推广情况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间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移动互联网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3970。

(三十五)支持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1.支持标准

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推动部署低功耗广覆盖物联网,建设公共接入平台。由非政府资金建设,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环保水务、食药安全、商贸物流、交通能源、政务民生、教育医疗等领域实施的物联网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系统集成和应用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使用本地物联网芯片、智能网关、智能传感器及其他智能设备的,采用NB-IOT接入标准的,具有盈利模式和一定可复制性的项目。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间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材料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通用电子产业处

联系电话: 61881637,61881609。

十、促进产业链垂直整合

(三十六)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资金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我市上一年度相互采购产品(服务)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无关联关系的,给予采购方采购额的5%的奖励,采购方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

其他法人单位采购我市企业产品(服务)的,给予采购方采购额的1%的奖励,采购方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

申报奖励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只能申报我市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2.申报条件

(1)我市企业采购无资产关联的企业的产品(服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2)其他法人单位采购我市中无资产关联企业的产品(服务)达到2000万元以上。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企业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4)申报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供货单位名称(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采购产品名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

(5)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方加盖公章);

(6)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双方盖章);

(7)申报企业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由法人签名并盖法人公章);

(8)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报告(以备审计查阅,不列入申报资料装订)。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产业协作处

联系电话:61883961。

(三十七)节能改造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1.1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资金奖励。

(1)工业企业。对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200吨标准煤以内(含200吨)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非工业单位。对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事)业单位实施的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100吨标准煤以内(含100吨)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50吨标准煤,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 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重点用能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1.1 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条件为: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近两年备案且已竣工的节能改造项目。
    1.2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申报条件为:纳入我市重点用能企业管理,按照国家《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工作,且首次获得由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3.申报材料

1.1 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材料为:

(1)《成都市企(事)业节能改造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复印件);

(3)项目竣工报告;

(4)企(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事)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执行期间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6)年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7)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2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申报材料为:

(1)《成都市企(事)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事)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证明材料;

(5)获得认证证书后,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运行证明材料及运行三个月以上的能源报表。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61881600。

(三十八)淘汰落后产能补助项目

1. 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列入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并经县级(含)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鉴定)已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验收意见表);

(3)企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

(5)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前、中、后期照片(复印件);

(6)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合同或废品处理合同(复印件);

(7)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

(8)企业落后产能主体设备拆除和处置过程中,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证明;

(9)企业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线评估报告。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61886227。

十一、拓宽企业“走出去”渠道

(三十九)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且审核合格的企业和境外工业园区项目,按照单个项目10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投资企业(联合投资按持股或投资比例予以支持)最长3年的补助支持,且每年补助均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

2.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申报企业在境外投资(含企业联合投资)工业园区,控股达到51%以上,园区已建成厂房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工业企业并投入生产的不少于10家,且成都工业和信息化控股的园区企业不少于3家;

(3)申报企业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项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

(4)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的税款;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3.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所有凭证需加盖企业鲜章:

(1)《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补助资金申报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相关资质证书,如《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

(4)境外属地政府对园区的相关规划评审或核准文件、境外园区项目投资协议、征地建设有关票据、银行汇兑等有关凭证;

(5)境外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6)申报企业投资境外工业园区的股权证明材料、境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等;

(7)入驻园区的成都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购买或租用园区厂房的有关材料,如合同协议、当地工商注册资料、费用凭证、图片视频资料等;

(8)已建成厂房的有关材料,如当地的确权凭证、验收合格证明、图片视频材料等;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证明申报项目真实性的其它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产业协作处

联系电话:61883963。

(四十)成都市企业新设境外企业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1)符合申报条件且审核合格的企业,境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支持;

(2)符合申报条件且审核合格的企业,境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支持;

(3)符合申报条件且审核合格的企业,境外单个项目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年,最长3年的补助支持。

2.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申报企业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新的生产型企业,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汇率以申报通知当日汇率为准)、持股达51%以上,且境外新企业正式投产的;

(3)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的税款。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3.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所有凭证需加盖企业鲜章。

(1)《成都市企业新设境外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相关资质证书,如《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

(4)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5)项目投资协议、征地建设有关票据、银行汇兑等有关凭证;

(6)新注册成立的境外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当地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等;

(7)证明境外新企业正式投产的有关材料,如当地纳税凭证等;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证明申报项目真实性的其它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产业协作处

联系电话:61883963。

(四十一)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1)按照展位面积给予2万元/9平方米(标准展位)补助;单户企业每次参展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全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协)会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参会的,按照组织参展企业1万元/家,参会企业0.5万元/家 ,给予单个商(协)会最高100万元/次的组织费用补贴,全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1)我市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和知名展会(具体展会名单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2)商(协)会需组织10家以上我市企业参加;参加企业须为展会主题相关行业企业,且参展企业和参会企业比例不得小于1:3。

3.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

(1)《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补助项目申报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与展会组委会(或组委会指定的代理机构)签订的展位租用协议、银行转账回单以及组委会(或其代理机构)开具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展位确认函等证明材料;

(4)参展企业派出员工名单、派出人员出入境证明材、派出人员与派出企业社保缴纳证明(需包含护照资料页、签证页和出入境验讫章复印件);

(5)参展绩效报告;

(6)参展人员在企业展位前的合影等图像、视频资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8)其他证明活动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商(协)会申报:

(1)《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补助项目申报表》;

(2)商(协)会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加活动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

(4)活动实施情况报告、活动绩效报告(含参加活动企业的绩效自评说明、订单情况等)、实际参展参会企业名单;

(5)参加活动企业派出员工名单、派出人员出入境证明材料、派出人员与派出企业社保缴纳证明(需包含护照资料页、签证页和出入境验讫章复印件);

(6)商(协)会、参加活动企业与展会组委会(或组委会指定的代理机构)签订的展位租用协议、银行转账回单以及组委会(或其代理机构)开具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展位确认函等证明材料;

(7)商(协)会和参展人员在其展位前的合影(需包含楣板和公司名称),团队集体合影(需包含本届展会全体背板),参展视频等图像证明材料;

(8)商(协)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其他证明活动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产业协作处

联系电话:61883963。

(四十二)支持企业融入全球产业核心供应链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我市企业向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加工和服务,年度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照配套额的2%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向无关联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加工和服务,年度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外币结算的按申报通知当日汇率换算)以上。

3.申报材料

(1)《支持企业融入全球产业核心供应链补助项目资金申报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产品、加工、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4)为世界500强国内企业提供产品、加工和服务的企业,需提供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供货单位名称(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采购产品名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

(5)为世界500强境外企业提供产品、加工和服务的企业,需提供发票(或交易凭证)、银行交易凭证、海关报关清单等证明交易真实性材料;

(6)经第三方审计的2017年度企业财务报告(以备审计查阅,不列入申报资料装订);

(7)其他证明交易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非关联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产业协作处

联系电话: 61883963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

(四十三)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成长工程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固定资产项目、信息化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管理咨询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50%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同一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个项目;中小企业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而实施的固定资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2%的比例给予最高120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

全市微型企业和纳入年度成长工程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包括小巨人、成长型、拟上规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成长工程项目)》;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补助申请报告;

(4)项目资金支出凭证汇总明细表;

(5)项目投入发票、付款凭证(扫描电子版)。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5840。

(四十四)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型制造平台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支持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服务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的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和服务活动,按实际投资金额不超过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引进建设服务型制造平台,按平台上年度实际固定资产及软件投入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国家、省、市服务型制造平台称号的服务型制造平台。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成都市服务型制造平台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补助申请报告;

(3)项目支出凭证汇总明细表。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平台、基地: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15

服务型制造平台:

市经信委工业创意与设计处  联系电话:61881587

(四十五)支持企业融资贴息项目

1.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申报条件

支持对象在成都市中小企业培育名单或省中小企业培育名单内,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成都市域内注册或地税解缴关系在市内。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4)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5)取得期限一年(含)以上、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的中小微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融资贴息项目资金申报书》;

(2)《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融资贴息项目资金申报汇总表》;

(3)营业执照及地税解缴回执单复印件;

(4)企业财务三表;

(5)企业承诺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企业盖章并经法人签字);

(6)企业已经取得的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相关证明材料(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要求和《汇总表》一一对应);

(7)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4。

(四十六)支持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对担保机构形成的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按不超过1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实收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70%以上;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纳入市经信委担保项目库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无违规失信记录;

(3)新增担保业务总额达平均净资产2倍以上,或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1.5亿元(含)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已履约代偿了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同时扣除反担保物变现额和代偿回收额;

(5)申报当年发生担保业务书面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

(2)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书;

(3)担保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包括报告附注);

(4)经合作银行盖章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5)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代偿统计表;所代偿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担保合同及代偿履行凭证。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604。

(四十七)小微企业生产运营场地租金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企业租用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生产经营场地费用,按照实际支出不超过50%的标准,最低1万元,最高30万元进行补助。

2.申报条件

近三年内在成都市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型企业,入驻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生产运营场地租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所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场地合同、租赁费用发票(复印件);

(5)相关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8769。

(四十八)中小企业培训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围绕产业发展开展的中小企业素质提升短期培训,按照每期最高150元/人的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2.申报条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市级商(协)会类机构,区(市)县工信部门认定的服务机构。

3.申报材料

(1)培训服务项目补助申请汇总表;

(2)培训通知;

(3)培训签到表;

(4)培训现场照片;

(5)每期培训课件;

(6)真实性承诺。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8769。

十三、其它

(一)本申报指南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企业)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各区(市)县对上报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的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本申报指南所述“申报时间”的具体时间截点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另行通知。

(二)本申报指南所述“支持标准”与我市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类政策补助(奖励),可就高享受最高补助(奖励)政策;补助类项目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三)除中小企业和补差类项目外,其余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以下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四)本申报指南具体操作方式,每年初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政策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均在市经信委的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可通过(网址:,www.cdgy.gov.cn)下载通知,查询结果;

(五)本申报指南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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