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我局对《凉山州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和建议。请各单位(部门)于2026年1月6日前将单位盖章的书面意见通过协同或电子邮箱回复至州科技局成果科,有无意见均需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凉山州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0日
(联系人:吴建,0834-2185087,邮箱:jwu_1381@163.com。)
附件
凉山州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凉山州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四川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3号),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凉山州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对全州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州级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州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变更与撤销、绩效评价及统计等工作;
(四)负责州级孵化器认定与绩效评价专家的遴选,为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六条 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州级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州级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并落实州级孵化器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保障条件,协调解决州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向州科技局推荐州级孵化器,配合州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与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运营机构是州级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州级孵化器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州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孵化创业导师,组建州级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
(三)完成州级孵化器的统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州级孵化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州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凉山州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理体系完善,具有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25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近一年度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累计融资金额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四)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2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县(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州科技局。
第十三条 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州级孵化器。
第十四条 支持孵化器发展,财政资金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十五条 州科技局每年对州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州级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州科技局,州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州级孵化器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州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州级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州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向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州科技局。州科技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州级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州级孵化器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州级孵化器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州级孵化器与省级孵化器协同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州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凉山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凉科局〔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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