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信规〔2025〕7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充分发挥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示范引领与核心载体作用,加快构建规范化、长效化的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22日
江苏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以下合称“绿色制造单位”)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构建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以及梯度培育管理所遵循的原则,其定义、内涵均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申报、评价、认定、动态管理等全过程活动。
第四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部署,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 style="font-size: 12pt;"> 第二章梯度培育
第五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按照江苏省绿色制造单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相应评价标准和要求,开展绿色工厂培育工作。
第六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建设;
(三)按照江苏省绿色制造单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相应评价标准和要求,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工作。
第七条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遴选确定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名单。应当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建立培育库,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参与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绿色制造单位。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制定省级评价标准,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省市联动开展政策解读等培育活动,遴选公布省级绿色制造单位,推荐国家绿色制造单位。
第三章申报和评价
第九条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的企业和园区要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原则上应是市级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条近三年内存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或存在其他政策文件明确禁止性情形的单位,不得申报、推荐和公布为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一条企业、园区遵循自主自愿原则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申报单位应基于自身绿色发展实际与持续改进意愿,如实填报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内容准确反映其绿色制造水平。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对照绿色工厂或绿色工业园区相应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单位进行初审,通过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及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报单位近三年有无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将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报单位,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省级绿色制造单位评价标准,内容参照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标准和要求。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实行“依标评价、择优遴选”机制,申报单位经规定程序评审后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不设名额限制。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的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各设区市推荐的申报单位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发文公布为省级绿色工厂或省级绿色工业园区。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按年度评估绿色制造单位的绿色发展情况。已列入国家、省、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如实上报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数据及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绿色制造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公布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开展辖区内绿色制造单位动态管理表的审核工作,国家、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填报情况于每年4月1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每年对现有省级绿色制造单位按照不低于总数20%的比例开展核查。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存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或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按程序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双随机”原则,每年抽取部分省级绿色制造单位进行复核。对数据异常、发生重大变更或未按时填报的单位,应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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