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44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报产品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工信部原函〔2023〕367号)或者《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川经信材料〔2022〕278号)中相应材料的全部性能要求。
    (二)申报产品2024年度实际销售额/采购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增值税)。
    (三)用于首台套装备的新材料且该首台套装备已享受过国家、省、市首台套装备认定、应用奖励、保险补偿的产品,不再补助;已获得过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四)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项目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应用单位需为生产(研制)单位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六)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产品2024年度的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明细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销售产品技术参数符合第一条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申报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单独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发票等材料的日期范围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用户应用报告(至少一份)。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六)申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申报产品满足第一条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通过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测试评价机构出具的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复印件。
    (八)产品彩色照片(至少一张)。
    (九)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5年12月8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全套申报材料。
    (二)区(市)县初审。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5年12月15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推荐文件(含项目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3)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送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材料产业处(邮箱:cdsjxjxcl@chengdu.gov.cn,“成都市经信局新材料”拼音首字母小写;联系电话:028-61881644、028-61881642)。
    (三)纸质申报书提交。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区(市)县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续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将企业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及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章〕报送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材料产业处。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切实履行项目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资料审查和项目实地核查。
    (二)申报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及孳息全部收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3年内禁止申报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三)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从未授权、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须自主填报项目申报书。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举报。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
    (二)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同类或类似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视为重复申报。
    附件:
    1.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书(2025年)
    2.成都市2025年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推荐汇总表(生产/研制单位)
    3.成都市2025年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推荐汇总表(应用单位)
    点击查看附件:附件-2025年首批次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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