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经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19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23〕30号)、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开展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清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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