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力电池回收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引导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研究起草了《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0月2日18:00前通过信件或邮件等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02室资环处)
电子邮箱:cqsfzggwzhc@126.com
附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附件
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力电池回收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引导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范回收
1.加强研制、生产、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流向监管。督促电池租赁运营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换电运营、维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依法依规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回收利用企业,严禁私自拆解、转卖或流入非正规渠道。
2.严厉打击违规委托他人运输、综合利用及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超出许可事项擅自从事废旧动力电池运输的行为。
3.推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自建、共建或委托建设回收服务网点。充分发挥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作用,引导现有再生资源网点拓展动力电池及电动自行车废旧锂电池回收业务。鼓励企业建设兼具回收储运和综合利用等功能的大型区域回收利用中心站,实现动力电池短链条、少环节一站式回收利用。到2027年,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区县覆盖率达90%。4.建设动力电池“回收—运输—拆解—梯次利用—再生利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保险公司、公交公司、出行服务公司、电池租赁运营企业、汽车修理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共同参与,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测。
二、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集聚发展
5.支持在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集回收、储运、检测、拆解、综合利用于一体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基地。到2027年,打造市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基地2个以上。
6.优化产能区域分布,严控新增产能布局,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或化工园区。依法依规淘汰工艺设备落后、环保不达标、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产能。
7.合理布局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引导项目按照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采用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审批手续,避免盲目扩张和产能过剩。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8.研究利用好现有政策渠道,加强对符合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的支持,鼓励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积极申报“白名单”企业。
9.培育壮大一批技术装备先进、管理运营规范、创新能力突出、引领带动力强的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因地制宜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规模大、综合利用水平高的龙头企业发展。
10.发挥重庆产业领域基金等引导作用,联合区县、行业龙头、投资机构设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专项基金,通过“直投+跟投”方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我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
四、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11.引导企业加强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等低值材料回收及高值化利用技术研发和突破,加强废旧动力电池组分材料、有价金属精细化提取等技术攻关,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98%,锂回收率不低于90%。
12.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代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等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研发低温免焙烧拆解、电解液无害化处理、磷酸铁锂高效再生、三元非萃取湿法回收、电池剩余寿命精准检测等技术。
13.积极推动央地合作,共建国家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中试基地,加速科研成果转化。
五、构建绿色低碳生态
14.研究制定《重庆市动力电池回收碳足迹核算与评价指南》,将碳排放数据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运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
15.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碳积分核算与激励机制,将动力电池回收与碳减排挂钩,通过积分兑换、碳交易等手段激励回收与再利用。
16.支持企业开展电池回收碳减排项目认证,探索碳交易机制下的市场化减排路径。
六、加大财税支持
17.支持企业开展智能拆解设备研发制造,对认定为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智能拆解设备可以享受首购首用政策,按照不超过实际收款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18.对在有效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给予单个产品最高500万元/年的保费支持,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
19.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0.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21.统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给予回收企业一定奖励。
22.支持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对再生材料掺用量达到条件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3.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推广“反向开票”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废旧动力电池出售者反向开具发票的行为给予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电池回收再生利用企业,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加强监督管理
24.稳妥推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严禁制售不符合应用领域强制性标准要求或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梯次产品。严禁梯次产品用于电动自行车。
25.加大对废旧动力电池拆解过程的监管执法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废旧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处理活动中环境污染的问题线索。开展“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供销”联合执法,重点查处无资质非法回收、拆解、污染环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回收网点违规处置、倒卖退役电池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动力电池运输的监管力度,严格核查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安全条件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26.强化执法结果运用,对查处的违法案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将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