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8日
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孵化服务效能,重点围绕济南市“13+34”产业链建设一批细分产业领域专业化孵化器,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聚焦全市“13+34”产业链布局,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聚焦全市“13+34”产业链布局,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基础、资源禀赋,以创新资源集聚、科技成果转化、硬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为着力点,抢占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最终实现“孵化一个企业、带动一个产业、激活一片经济”的价值闭环,形成“孵化+产业”深度融合的生态体系,避免同质化竞争。
第五条孵化器应坚持专业、专注、专精,向强产业属性、强服务功能、强投资赋能等方向升级发展。应聚焦专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应保持专注,密切跟踪全球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建立早期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六条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孵化器认定工作;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在济南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完善,孵化器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具备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鼓励聘用全职或专职的技术经理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四)聚焦全市“13+34”产业链布局,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5%;孵化器的产业集聚度原则上应达到50%及以上,每年在孵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少于10家,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
(五)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上年度不少于2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七)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供应链资源对接、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政策咨询辅导、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单位依属地原则向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要求在济南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科技云平台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通过系统提交申请资料并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函。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的系统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分别进行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评价监督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加强对孵化器评价复核,每3年进行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五章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以及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孵化器,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三条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已经通过省级或国家级认定的孵化器,不再纳入市级孵化器统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孵化器政策,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形成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向孵化器转型,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工作指引》(济科发〔202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