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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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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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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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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提升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修订了《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提升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和立项,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和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服务活动及其他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活动。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预期指标和任务部署研究制定项目类别及相关政策(办法);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可设立和实施相关科技专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和监督管理。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及合同书约定要求。
    第四条立项方式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确定相应立项方式。
    (一)评审立项:对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平台基地建设类、人才培养类项目等,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估,择优遴选后给予立项。
    (二)审核立项:对奖补类、协议约定类等政策性兑现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给予立项。
    (三)上级或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在线管理
    项目纳入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项目管理有关主体可在线查询、追溯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事项调整、过程检查、验收评价等信息。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理主体
    市科技局、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专业机构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科技局职责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制定成都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项目管理工作,建设、维护和管理项目系统。
    (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和政策,提出年度支持项目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编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审核)和立项,配合市财政局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导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工作。
    (四)根据项目类别,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的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项目重大事项变更、取消立项、撤销项目、终止实施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六)委托并指导项目专业机构承接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是审批和监督财政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根据《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绩效管理,指导区(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工作。
    (二)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市科技局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实施监督。
    第九条项目推荐单位职责
    各区(市)县(以下简称“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市级部门和高校院所是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审核办理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根据项目类别,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
    (二)及时反映并协助核查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重大事项变更、取消立项、撤销项目、终止实施等情形的书面材料并报市科技局。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将须退回的财政专项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三)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等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推荐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市属以上(含)在蓉高校、科研院所申报项目由其自行推荐或由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属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由经授权的市级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及其他单位申报项目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实施项目的法人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一)项目牵头单位的职责是:
    1.履行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资金使用、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治理和科技数据管理等科研牵头组织责任和主体责任。
    2.按照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人责任和牵头组织责任。
    3.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类别,作为合同主体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按照合同书、事项调整文件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在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4.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监督项目实施、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事项调整、验收评价或终止实施,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将须退回的财政专项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5.建立健全项目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合作单位的职责是:
    1.根据项目类别,与项目牵头单位共同作为合同主体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按合同书约定承担对应任务、完成攻关目标。
    2.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配合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将须退回的财政专项资金经原渠道退回。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明确,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一)统筹项目实施,确保本人和项目团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恪守科学道德、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和伦理准则,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作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直接责任;按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要求向项目牵头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四)按规定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过程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专业机构职责
    项目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按委托事项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建、管理和维护科技评估专家库,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做好评审工作组织和服务。
    (二)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结果。
    (三)承担项目过程检查及验收评价具体工作,对牵头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并提交过程检查及验收评价报告。
    (四)负责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后台技术支撑,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
    (五)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三条指南编制与发布程序
    评审立项项目原则上包括需求征集、论证凝练、审定发布。审核立项项目根据相关政策(办法)形成指南后审定发布。
    第十四条需求征集
    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各产业(行业)领域科技攻关、平台建设任务和目标,会同相关产业(行业)部门梳理并确定拟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面向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或社会发布科技需求征集通知,开展科技需求储备工作。
    第十五条论证凝练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部门、需求提出代表企业(单位)、有关专家,对征集到的科技需求进行梳理,经充分论证咨询后,形成建议指南。
    结合项目类别,项目指南应对支持领域及方向、绩效目标、资助方式及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限项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审定发布
    市科技局根据论证咨询和建议指南情况,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定形成正式指南,结合实施需要,合理确定项目组织方式,对外发布遴选项目单位,公开申报时长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定向申报、定向委托组织项目的申报时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评审立项项目,通过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托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对审核立项项目,有条件的实行“常年申报”,审核比对数据可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的,探索“免申即享”。
    第十七条联动组织重大科技任务
    对于事关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需政府多渠道、企(事)业单位多主体共同投入,需科技、场景等一体化配置资源的项目,市科技局通过市区协同、部门联动等,探索多部门(单位)“共同凝练科技需求、共同设计研发任务、共同配置资源、共同遴选项目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项目”机制。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限制条件,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其中牵头单位注册登记住所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承担主要科研任务并分配项目经费最大份额。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二)项目组人员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且为牵头单位人员,其中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申报或高校院所牵头联合企业申报的,可由注册登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合作单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参与人员须为项目申报单位人员。
    2.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申报限制条件
    1.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申报单位存在前期项目到期未按要求提交验收评价材料的情况不得申报。
    3.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新申报项目只能依托同一个单位,限作为1项在研项目的负责人。
    4.除两院院士、“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外,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申报单位和项目组人员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受到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的,在惩戒期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书》(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科技局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机制,采取自行调取项目申报单位登记/许可类信息、复用已采集数据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精简,减轻项目申报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审核受理
    推荐单位负责审核单位注册信息、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及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并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情形作出审核通过、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结论。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申报截止后,未提交推荐单位审核的以及审核不通过的均不予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对审核受理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出具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结论出具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经复核确因审核有误的,可重新受理。
    第五章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立项程序
    根据立项方式,项目立项程序分别如下:
    (一)评审立项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评审、立项公示、立项与材料提交、预算下达等。
    (二)审核立项项目:原则上包括立项公示、立项与材料提交、预算下达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委托项目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平台基地建设类、人才培养类等不同科研活动类型实行分类评审,重点评价绩效目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等。
    评审方式包括网络(材料)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同一指南中同一业务类别或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评审工作原则上在市域内开展,根据实际需要,可由项目专业机构联合市域外具备相关评估条件的项目专业机构在异地开展。
    评审专家抽取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抽取方式以随机抽取为主,原则上从我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根据实际需要,可从四川省科技专家库或异地专家库抽取。对于国家、省、市重大决策涉及的项目,事关产业(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攻关、应用示范、平台基地建设项目,可在随机抽取专家的基础上,定向邀请相关产业(行业)规划方案编制组成员或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作为专家,且定向邀请专家数量不得超过专家组总数的1/2。
    第二十三条自主评审
    对于定向申报和定向委托组织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同意后,相关单位可自主评审,其中,定向申报的由推荐单位组织评审,定向委托的由牵头单位组织评审,相关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立项公示
    市科技局综合审核结论、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等情况,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对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按公示要求实名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申请应明确复核内容、理由并提供举证材料。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复核申请的时间超过公示期的。
    (二)复核申请内容或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对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立项与材料提交
    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发布立项公告,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组织项目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书提交、合同书签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预算下达
    市科技局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根据批复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需进一步分解细化的由市科技局根据预算批复下达。
    第二十七条情况处置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承担单位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取消立项,财政专项资金未下达的不予下达,已下达的从原渠道退回:
    (一)逾期不提交申报书、不签订合同书,且未向市科技局书面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二)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预期代表性成果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三)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处于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存在注销、歇业、吊销、破产及迁出成都市行政区域等影响项目执行、资金拨付情形的。
    (五)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项目实施与验收评价
    第二十八条实施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进度完成相关研发任务。牵头单位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九条过程检查
    实施周期1年以下(含)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1年以上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项目专业机构或推荐单位,按照中期节点或“里程碑”节点等项目实施重要节点开展过程检查。
    过程检查以合同书为依据,主要检查计划进度中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终止实施。限期整改的给予1次整改机会,项目牵头单位须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整改报告。项目牵头单位认为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应在整改期内主动提出终止实施申请。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情形直接作出终止实施或撤销项目结论。“赛马制”项目按约定完成阶段性攻关任务,通过过程检查的继续支持,未按约定完成目标的,按终止实施处理。
    第三十条事项调整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名称、研究方向、预期代表性成果、财政专项资金总额不予调整,专项资金中间接费用不予调增,项目自筹经费总额不予调减。在不降低项目绩效指标的前提下,其余事项调整根据类别及权限,分别由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在项目系统报市科技局审批或备案。
    (一)审批调整事项:牵头单位因改制、股权变更、合并等出现的名称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人才培养类项目除外)、项目考核指标变更、项目执行期延期,由牵头单位通过项目系统提出、报推荐单位审核、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调整。其中,项目执行期延期原则上只能调整1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应在合同书到期1个月前办理。
    (二)备案调整事项:项目参与人员调整、技术路线调整、自筹经费科目间预算调剂、财政专项资金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财政专项资金中设备费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牵头单位审批。合作单位变更(含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间预算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涉及变更的合作单位重新签署协议。备案调整事项履行手续后在项目系统报备,且应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
    第三十一条终止实施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义务,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任务或继续推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项目作终止实施处理。
    (一)技术路线不可行: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关键技术无法突破,且无替代方案的。
    (二)科研保障条件消失: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情况无法落实或发生重大改变,已不具备履行合同书能力、无法保障项目继续实施的。
    (三)攻关目标失效:政策改变、市场需求消失、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等导致项目失去意义的。
    (四)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终止实施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市科技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对经过程检查等已证实符合终止实施情形的,市科技局直接作出终止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验收评价
    项目实施到期后,市科技局委托项目专业机构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评价。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市科技局制订验收评价工作规程对相关工作予以细化。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合同书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材料准备并提交验收评价申请;提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验收评价。
    第三十三条自主验收评价
    对于定向申报和定向委托组织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同意后,相关单位可自主验收评价,其中,定向申报由推荐单位组织验收评价,定向委托的由牵头单位组织验收评价,相关验收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成果标注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当标注“成都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byChengdu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过程检查、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五条成果及经费认定
    项目申报书提交之日后至项目执行期结束日,所形成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成果以及应付未付或预计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必须支出经费,经项目承担单位确认后,可列为该项目科研成果以及经费支出。科研成果在项目过程检查和验收评价时予以认可,经费支出在验收评价财务相关资料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成果归属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合同书有特别约定外,归属项目单位所有。
    第七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管理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财政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涉及财政专项资金开支范围、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具体事项,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预算编制
    项目牵头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开支范围编制经费预算。直接费用分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按《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预算评审和项目评审一并开展,重点评审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实行“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的项目不编制预算。
    第三十九条经费拨付
    区(市)县收到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承担单位。市级相关单位、区(市)县应按国库集中支付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监督管理转拨资金。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过程检查、验收评价或监督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项目,已下达到承担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执行进度低于70%的,暂缓下达后续财政专项资金,待项目承担单位整改达到执行进度要求后且在项目执行期内的,予以下达后续财政专项资金,逾期的不再下达。
    第四十条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指项目终止实施或完成验收评价后,经财务专家核定的合规开支以外的财政专项资金。
    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合格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终止实施、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须退回财政。
    第四十一条资金退回
    须退回的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市科技局采取书面退款通知、退款公告、行政决定书等方式,依法依规追缴需退回的财政专项资金,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执行追缴。在退回财政专项资金之前,市科技局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及参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监督与结果应用
    市科技局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与监督机制,指导开展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涉及违反科研诚信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及以上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十三条科研诚信承诺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推行落实科研诚信承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验收评价等阶段签署承诺书,保证提交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撤销项目
    已立项项目,经证实存在以下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对项目作撤销项目处理。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获得申报资质的,以及在项目申报及后续评审、实施、过程检查、验收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
    (二)抄袭、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的,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过程检查、验收评价及其他监督检查的。
    (四)项目启动实施后,牵头单位存在注销、歇业、吊销、破产及迁出成都市行政区域等情形影响项目执行和验收评价,但未主动办理终止实施手续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对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由项目推荐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调查核实后作出撤销项目结论;对经过程检查、验收评价等已证实符合以上情形的,市科技局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结论。撤销项目的,已下达的全部财政专项资金须退回财政,退回要求和流程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四十五条取消申报资格
    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至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撤销项目的,取消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5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至推荐单位。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取消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第四十六条回避制度
    对评审立项项目,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过程检查和验收评价工作中,市科技局工作人员、项目专业机构工作人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项目专业机构工作人员、专家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是近亲属的,或与项目负责人是研究生师生关系的。
    (二)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三)专家自己申报的项目与被评审(评估)的项目属于同一指南的。
    (四)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评价)情形,由市科技局工作人员、项目专业机构工作人员、专家主动提出的。
    第四十七条档案管理
    项目管理各级主体须加强和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管理,以便存档备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政策衔接
    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涉及的有关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对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紧急需求项目,经市科技局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立项方式、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验收评价方式等。
    国家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立项管理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有关情形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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