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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新都区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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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新都区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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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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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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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资源高效配置,强化金融服务产业建圈强链,区财政局特制定《成都市新都区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送审稿)》,为加快落地该政策,现紧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dczzjk@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日。

    附件:《成都市新都区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25年6月25日


        成都市新都区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紧扣“一心三区”战略重点,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资源高效配置,强化金融服务产业建圈强链,结合新都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绿色金融聚集发展
    (一)鼓励金融机构绿色化改造。对银行完成“绿色低碳”网点创建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参与绿色认证。对自主进行绿色企业认证或绿色项目认证的企业,对于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
    (三)支持企业申请绿色贷款。对存在银行贷款且首次达到绿色绩效评价B级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年末LPR的10%给予贷款贴息;对存在银行贷款的深绿企业或深绿项目,按年末LPR的10%给予贷款贴息;对存在银行贷款的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按年末LPR的8%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贷款业务只能申报绿色绩效评价贷款贴息、绿色企业贷款贴息和绿色项目贷款贴息其中一项。
    (四)鼓励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向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和发放贷款。对向区内绿色项目或绿色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的法人融资担保公司,按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向区内绿色项目或绿色企业发放贷款的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新增贷款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五)鼓励基金投资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对投资区内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基金最多享受一次奖励。
    二、做大做强金融机构体系
    (一)鼓励持牌法人机构聚集发展。对由“一行一局一会”颁发牌照,首次在新都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实现首次纳税后,分三年按照40%、30%、30%比例一次性给予如下奖励:对注册资本达2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2亿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鼓励区域中心机构聚集发展。对首次在新都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独立核算的持牌金融机构的省市级机构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
    对银行、保险省级机构,给予1000万元补贴;对证券、期货省级机构,给予500万元补贴;对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省级机构,银行、保险市级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市级及以上电销中心、运营中心、客服中心等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区域性功能性总部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给予200万元补贴;对存续持牌金融机构升级为省级机构的,在已获奖励基础上的,给予差额补贴。
    (三)降低金融机构运营成本。对“一行一局一会”颁发牌照,首次在新都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的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第1-3年按每月每平米租金的25%、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补贴标准,给予法人金融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给予分支金融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对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米售价的10%、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给予法人金融机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支金融机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补贴。对存续分支金融机构升级为法人金融机构,在已获补贴基础上的,给予差额补贴。
    (四)支持金融机构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对净增取款金融自助终端、自助设备的金融机构,给予每台2万元补贴;净增社区银行网点每个补贴4万元;新增支行或净增营业网点每个补贴10万元。
    (五)鼓励持牌地方金融组织聚集发展。对首次在新都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持牌地方金融组织,自实现首次纳税后,按实缴资本1%,分三年按照40%、30%、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六)鼓励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聚集发展。对首次在新都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总所或总公司,年度在新都区缴纳社保就业人数达15人及以上的,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入驻补贴。
    (七)鼓励私募创投机构聚集发展。对首次在新都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的公司制形式创业投资企业,市区两级联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在新都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的合伙制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市区两级联动,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对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新都区)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补贴。
    (八)鼓励法人型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对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法人型银行、保险、证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增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通过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入新都区的0.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融资项目只能申报绿色债券发行奖励和直接融资奖励其中一项。
    四、做好金融“五大篇文章”
    (一)加快发展科技金融。对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银行,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对发行绿色债券规模(扣除发行费用)5亿元及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发行规模(扣除发行费用)的0.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快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放低利率贷款,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于1年期LPR+40BP的贷款(“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链安贷”,简称“支小支农再贷款”),省市区政策联动,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加快发展数字金融。加快推动金融科技产业链发展,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新设、迁入的持股比例50%(含)以上的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须经成都金融科技相关专家认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按其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五)加快发展养老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银发经济发展,向养老服务设施、银发经济产业项目建设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对运用人民银行普惠养老再贷款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单户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补。
    (六)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围绕制造、乡村振兴等重点产业发展,创新推出区级“银政担”政策性金融产品,对支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无抵押贷款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担保金额年化1%给予担保补贴。
    五、鼓励金融人才汇聚新都
    (一)支持引进金融持证人才。对新引进具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CQF)、北美精算师(FSA)、英国特许会计师(ACA)、中国精算师(CCA)、证券保荐人资格证书并在新都区工作满2年的人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给予5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
    (二)支持培养金融持证人才。对新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CQF)、北美精算师(FSA)、英国特许会计师(ACA)、中国精算师(CCA)、证券保荐人资格证书并在新都区工作满2年的人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给予5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
    六、其他政策
    (一)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本区域特色金融产品。建立区级政策性金融产品风险共担机制,对合作金融机构发放政策性金融产品产生的坏账分类给予风险补偿。
    (二)加强金融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经认定的产融合作平台建设优化,按照新增促成融资额的0.5%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落实上级财金互动奖补相应政策。
    (四)其他有利于推进新都区金融业发展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后可纳入年度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七、附则
    (一)落实上级政策性配套或参照上级政策执行的条款,相关职责分工、分配方式、办理流程等规定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二)本政策所需资金由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保障。
    (三)本政策执行期间,相关条款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而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四)政策涉及相关事项与区内现行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本政策由新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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