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建设管委会,在綦市属单位,各企业:
为鼓励支持企业大力创新,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修订版)的通知》(綦江府发〔2024〕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及补助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属2024年度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2023年、2024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补助标准:(1)2023年、2024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给予补助1万元。(2)2022年按照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条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9号)标准给予补助,首次认定的补助5万元、再次认定的补助4万元,第三次认定的不予补助。
3.佐证材料: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高成长科技企业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成长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高成长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四)重点实验室
1.申报对象:经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或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重点实验室。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6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五)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申报对象:经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补助6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六)企业技术中心
1.申报对象: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4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1.申报对象:经市经济信息化委首次认定为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2.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4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八)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1.申报对象:经科技或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九)新型研发机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3)首次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
2.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一)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室
1.申报对象:经中国科学研究院批准设立并正常运行一年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室
2.补助标准:(1)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2)院士专家工作室,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
3.佐证材料:批复文件复印件、正常运行一年的证明资料等材料。
(十二)科普基地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或科协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外科普特色基地)。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补助15万;(2)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三)专家大院(科技小院)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市级专家大院(科技小院)。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家大院(科技小院),一次性给予补助15万;(2)首次认定为市级专家大院(科技小院),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四)科技企业孵化器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五)众创空间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级众创空间。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六)星创天地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星创天地。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七)孵化载体新孵化企业
1.申报对象:孵化载体新孵化企业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补助。
(1)主要创业者为全日制本科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且在綦缴纳社保费一年以下;
(2)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首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上。
2.补助标准:给予孵化企业2万元补助。
3.佐证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证书)复印件;
(2)孵化载体场地证明;
(3)满足条件证明材料。
(十八)科研项目
1.申报对象:获得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项目除外)。
2.补助标准:(1)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该项目所获财政资金额度的50%给予补助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该项目所获财政资金额度的10%给予补助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佐证材料:
(1)科技部、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2)项目所获得财政资金额度到位资金证明。
(十九)研发投入
申报对象: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立项,且研发投入强度达3%及以上的企业。
2.补助标准:(1)研发投入强度达5%及以上,按照研发投入的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2)研发投入强度达3%及以上至5%内的,按照研发投入的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额在0.5万元以下的不补助。
3.佐证材料:
(1)区科技局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证明材料(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为依据)。
(二十)成果转化
1.申报对象:引进三年内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并经认定为市级及其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
2.补助标准:(1)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次年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10万元;(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次年产品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一次性补助30万元;(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次年产品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佐证材料:
(1)引进的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2)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证明;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收入明细表、发票复印件等)。
(二十一)高新技术产品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
2.补助标准: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1万元。
3.佐证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二十二)技术合同登记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
2.补助标准:按合同认定登记总额万分之五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佐证材料:
(1)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及收入发票证明材料。
(二十三)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3.佐证材料:
(1)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二十四)科技进步奖
1.申报对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区内科技成果。
2.补助标准:(1)获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其获得的奖金给予补助1∶1配套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2)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其获得的奖金给予补助1∶1配套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佐证材料:
(1)获奖证书或文件、奖金证明等材料。
二、申报及程序
(一)申报要求
1.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各类项目补助,申报内容属于2024年度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范围内的项目。
2.本通知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一次申报多个项目补助的,每个企业只补助1个项目,按照企业申报项目中最高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3.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填写《綦江区2025年支持科技创新项目补助申报表》。将《申报表》(加盖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清晰)按申报项目次序简装(订书机装订,不需要封面),报区科技局科技服务科1份(中山路南门办公楼303室)。
4.申报截止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征求意见。将拟补助企业项目征求各街镇和有关部门意见。
(三)公示。征求意见后对拟补助企业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现。兑付企业项目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建设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认真组织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及时申报。
(二)加强宣传。各街镇、园区及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落实创新政策举措,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其他事项
咨询服务联系人:
徐 辉 81713577
王邦志 81713565 13996336927
附:綦江区2025年支持科技创新项目补助申报表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8日
注:1.申报项目要逐一填写;2.申报表盖章。按申报表、申报项目证明材料次序简装1份报区科技局科技服务科。地址:南门办公楼303室,电话:81713565。
附件下载: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