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信服〔2025〕91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2025年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鲁政发〔2024〕15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5年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鲁政发〔2024〕15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区加快数字化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建强平台载体以及推进人工智能赋能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区(以下简称引导区),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聚焦标志性产业链和重点产业链群,主导产业突出、优势特色明显、创新体系完善、大中小企业协作高效、配套政策健全,具有较好数字化转型基础、较大数字化改造潜力的县(市、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创新对引导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方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审定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各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已纳入国家试点城市范围的市不再重复申报。引导区试点实施期两年,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服务机构、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八条专项资金每年择优支持5个左右引导区开展试点,每个引导区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范围如下:
(一)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金规模不低于奖补资金的70%。
1.开展数字化评测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入围省级名录库的评测诊断服务商为试点企业提供诊断咨询等服务,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2.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纳入改造范围的试点企业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其他数字化改造支出,根据改造完成后达到的数字化水平等级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打造数字化典型场景。支持和促进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深度应用,分行业分领域打造数字化改造场景,引导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对创新性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的典型场景案例,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资金规模不超过奖补资金的30%。
1.搭建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推动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平台,促进数字化转型供需精准对接;鼓励和引导电信运营商、工业互联网头部企业及行业重点企业,优化整合区域内各类服务载体,建强标准化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
2.开展数字化人才培训。支持分层分类组织链主企业、集群龙头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数字化战略、能力提升等专题培训。支持大专院校、行业协会联合重点企业依托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载体,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诊断师、数字化解决方案设计师及数字技术工程师等创新型、实用型人才培养培训,职业标准开发和技能等级认定。
3.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技术交流、成果展示、数字品牌培育及绩效评价等综合服务。
第九条对本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任务
第十条申报主体应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发展基础良好。经济综合实力强,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同类企业聚集度高,产业链条较为完整,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成效显著。
2.数字基础设施完善。网络覆盖面广,数字产业发展较快,平台支撑能力强。
3.转型需求迫切。产业改造潜力较大,应用场景丰富,市场前景广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意愿强烈。
4.示范引领性强。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成效显著,省级及以上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案例丰富,标杆企业示范带动性强。
5.配套措施完善。顶层设计、财政金融、人才建设、安全保障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较大;政策宣传、资源对接、评估诊断、平台支撑等公共服务能力较强。
第十二条引导区建设重点任务:
(一)聚焦行业链群。引导区应将处于标志性产业链、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及特色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选取的重点链群及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及省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特征。
(二)明确试点企业。引导区应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试点企业的数量不少于50家,且改造完成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企业不低于85%。(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山东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评测工作方案(2025)》确定)
(三)优选数字化服务商。结合链群产业共性特点和试点企业的个性需求,择优遴选一批数字化服务商,构建供给服务资源池。服务商应具有一定的行业知识积累、工程实施能力和行业服务生态,以及相关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加快数字化改造。开展数字化评测诊断服务,梳理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提出数字化改造思路举措、方法路径,打造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推广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实施期内每年汇集服务商数量不低于20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
(五)加强人才培育。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开展有关负责人专题培训、数字化人才认定及技能人才培育,提升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的人才支撑能力。实施期内培训中小企业负责人50人以上、专业技能人才100人以上。
(六)扩大复制推广。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引导同行业企业“看样学样”。支持试点企业开展主营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设计、新媒体传播及品牌宣传推广等,实施期内培育推广20个左右“齐鲁天工冠军品质”数字品牌。
第四章组织推荐、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择优推荐试点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推荐单位编制引导区实施方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推荐文件。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推荐单位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拟纳入引导区试点的县区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复引导区试点名单及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规模、绩效目标设置情况、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由引导区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实施方案批复后即拨付首批60%;实施期满一年组织中期绩效评价与复核,通过的拨付剩余40%,通不过的不再拨付后续资金。2026年认定的引导区剩余40%资金,2027年兑现。
第十六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大对引导区的全程跟踪服务,指导、监督引导区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引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细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要求,明确支持标准与支持方式,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效果评估及验收评价结果等及时拨付奖补资金,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引导区结合本地企业现状及产业基础,在建设服务平台、改造企业数量及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推动“链群”转型、培育数字化人才、打造典型场景、完善政策体系等方面确定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严格绩效目标审核,强化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指导引导区分年度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实施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对中期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实施期结束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核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视情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及引导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区域整体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