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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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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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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12-09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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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龙泉驿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持续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号召农户良田粮用,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及《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启动2023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函》(成自然资函〔2024〕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落实到耕地保护全过程。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机制体系,进一步构建我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切实激发农户耕地保护意识,构建全民参与耕地保护氛围,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
    (三)发放范围
    龙泉驿区辖区范围内,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含村庄用地内的现状耕地),不符合耕地保护责任书相关要求的除外。
    (四)发放标准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若成都市根据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按成都市标准执行。
    (五)资金来源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优先由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我区统筹财力保障落实,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村庄用地内的现状耕地激励资金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职能职责分工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负责核实和移交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范围。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负责核实和移交耕地土壤污染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足额保障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指导各街镇做好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负责汇总各村(居)委会申报资料,结合田长制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村(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对村(居)委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村(居)委会严格按各项规定要求,发放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至符合规定的履行耕地保护义务的责任主体。
    三、工作安排
    (一)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以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明确的耕地面积为基础,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各街镇具体负责,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完成区政府与村(居)委会之间《耕地保护责任书》的签订,责任书需明确村(居)委会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履约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二)建立激励资金发放台账
    1.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初步台账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国土变更调查矢量数据逐级下发至各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对下发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完成申报耕地保护面积统计工作,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经法定有效人数同意后形成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初步台账(载明耕地面积、农户、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初步台账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保存公示现场照片远景近景至少各2张)、文件资料备查。农户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予以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农户同意并签字确认的发放台账报街镇汇总,并提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申请;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发放范围。
    2.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
    各街镇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村(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核实,并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面积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明确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扣减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含发放面积和金额)及相应矢量数据提供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以及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扣减名单等情况,形成我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
    (三)编制资金发放预算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编制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财政预算据实安排,同步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发放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逐级向区政府申请。由村(居)委会按照区政府要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区财政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下达至各街镇,各街镇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拨付至各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严格按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进行发放。
    (五)资料归档
    各村(居)委会负责在完成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后将公示资料、发放佐证交各街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市级要求录入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系统。
    四、监督与检查
    (一)稳妥有序推进监督检查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街镇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经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区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相应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以上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
    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街镇和村(居)委会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工作业务能力。
    五、附则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龙泉驿区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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