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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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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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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11-13
  • 来源:发改局(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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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持“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就要抓项目”工作导向,充分发挥重点项目支撑引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有力有效支持保障重点项目多投快建,我们研究形成了《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3日前反馈。反馈渠道如下:
    1.邮寄通信地址:成都市锦悦西路2号2B420室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处,邮政编码:610041
    2.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邮箱地址:cdsfgwxmc@163.com
    3.电话:028-61885591

    附件: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促进资源要素向重点项目聚集、优惠扶持政策向重点项目聚焦,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支撑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一)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指标。
    积极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省、市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区(市)县优先保障,不足部分由市上足额保障。对100个市级重点推进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上全额保障。重点项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可在市域内通过市级统筹有偿调剂或借支指标方式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实行重点项目地价优惠。
    对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条件的重点服务业项目用地起始(叫)价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70%(含持证准用价款),且不低于宗地所在地对应级别及类型用地基准地价的70%。对于鼓励类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可按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不低于50%确定相应年期的土地租金。支持总部经济、科技研发等项目建设,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管委会)认定,可按不低于商务金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叫)价,且不得低于土地整理成本。〔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优化重点项目供地流程。
    落实重点项目“用地保姆”机制,确定专员负责“一对一”组卷报征、技术咨询、项目供地等服务指导。优化建设用地报件审查系统,用地报批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申请50年供地的,原则上予以支持。对重点项目申请临时用地的,加快审批办理流程。加快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区(市)县政府确定省、市重点项目拆迁专班,严格按照与投资方约定时间,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及时挂牌供地。组建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常态化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调度解决重点项目用地保障问题。〔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口岸物流办、各区(市)县政府〕
    二、提升重点项目资金人才要素保障
    (四)强化重点项目财政资金保障。
    每年市本级安排不低于1亿元预算内资金,支持保障重大项目包装策划储备,和开展项目评审、信息核查等。推动财政资金向省市重点项目集聚,支持符合条件重点项目更多申请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资金,优先安排市预算内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需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类财政性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政府〕
    (五)提升重点项目投融资服务。
    对重点项目信用贷款审批开辟“绿色通道”,适当放宽条件、缩减流程、降低利率;对项目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信贷产品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省有关贷款补贴政策支持范围。支持省、市重点项目主体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行四川分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政府〕
    (六)加强重点项目人才服务。
    支持重点项目人才申报市级人才计划(项目),动态调整《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人才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常态化调研走访重点项目,协调解决有关人才诉求。〔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七)加强砂石料保障利用。
    重点项目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内(不含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位)报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重点项目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多门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探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方式。〔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县政府〕
    三、强化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八)优化重点项目审批流程。
    探索实施重点项目规划、用地、环保、文勘、施工等预审批机制,深化容缺受理、缺项告知承诺和并联预审等机制创新,将质监备案、安监登记等统一纳入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开辟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环评等“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专项负责推进,提前介入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局、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
    (九)完善重点项目智慧管理服务。
    将重点项目纳入全生命智慧管理调度,持续完善项目精准“画像”、滞缓预警推送、问题跟踪处置等功能体系。充分发挥重大项目服务室职能,对重点项目存在的行政审批、要素保障、政策支持等方面问题,充分运用“行业+综合”调度机制、“啄木鸟”督导机制等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城运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政府〕
    (十)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
    电力、交通、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部门,积极保障重点项目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用水、用热、用气和通信等方面需求。项目所需用能、排污等指标由项目所在区(市)县优先保障。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支持在建重点项目打造绿色标杆工地,加大竣工投产重点项目环保绩效“争A创B”帮扶,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正常施工或生产。对提前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区(市)县建设的单位产品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项目,以及单位产品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市重点项目,能耗替代量由市级统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加快实现重点项目投产条件。
    重点项目竣工投用前1个月,区(市)县按承诺完成周边交通、水电气讯、物流通道等生产所需的配套建设;由企业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区(市)县有关部门应于工程竣工6个月内完成工程承接、后续运营等手续。提升重点项目获得电力、燃气、用水等能源供应便利度,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重点项目实施优价供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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