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成都市双流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做好发放主体责任范围内信访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双流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统筹保障工作,优先将市级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
第三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轮作休耕、撂荒等问题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相关信访问题的处置化解;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四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双流区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双流区统筹财力保障落实,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
第三章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按照全市统一安排为350元/亩·年。已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的储备土地不纳入发放范围。
第四章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按区、镇(街道)、村(社区)、组逐级建立并公示,载明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区政府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逐级重新签订。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逐级向区政府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区政府要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局、双流生态环境局将上一年度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应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及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区农业农村局、双流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数据,形成镇(街道)、村(社区)耕地保护工作初步台账,发送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村民小组,参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基础数据,完成申报耕地保护面积统计工作,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经法定有效人数同意后,形成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发放台账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资料备查。农户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予以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发放范围。
第十三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村(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
第十四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区农业农村局、双流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扣减名单和上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面积和金额,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科学编制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经报区政府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划拨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发放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五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依据经区政府审定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在激励资金到账后将资金发放至农户,不得挪作他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资金发放台账,严格落实激励资金发放核查责任。
第十六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在每年12月15日前,收集整理本年度辖区内各村(社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公示资料、发放佐证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存档入库,并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双流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卫片执法、动态巡查,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发放年度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双流生态环境局确认情形严重的,区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新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双流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