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创业投资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对我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2023年度投资运作进行了年度检查。经检查,以下企业年检合格:请严格遵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有关规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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