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科局发〔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各企业:
《贯彻落实<梁平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试行)>支持科技创新赋能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5日
贯彻落实《梁平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试行)》支持科技创新赋能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我区新质生产力,坚持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梁平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规定,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庆市科技型企业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
2.补助标准:首次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重庆市高成长性企业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重庆市高成长性企业。
2.补助标准:首次认定为市级高成长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申报对象:首次认定通过或有效期满再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扶;(2)有效期满再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扶。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科技服务机构
1.申报对象: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2.补助标准:当年每培育(含孵化)成功入库1家科技型企业给予0.05万元奖励。
3.佐证材料:企业签订服务协议、获批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新型研发机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市级研发机构。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市级高端型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初创型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六、重点实验室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重点实验室。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15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15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九、众创空间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众创空间。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十、星创天地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星创天地。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2)首次认定为市级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十一、专家大院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市级专家大院。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2)首次认定为市级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十二、科普基地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科普基地。
2.补助标准:(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2)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3.佐证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十三、科技成果转化
1.申报对象: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与评价的企业。
2.补助标准: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成功登记的科技成果,每项成果一次性补助0.05万元,每年每家企业(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取得科技成果评价证书且在当年用于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每项奖补2万元。
3.佐证材料:科技成果证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函文件等证明材料。
十四、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1.申报对象: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区内科技成果。
2.补助标准:(1)成果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或市级奖金标准给予50%配套支持。(2)成果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二完成单位,按国家或市级奖金标准给予30%配套支持。(3)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扶。
3.佐证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国家或市级奖金发放情况等证明材料。
十五、技术合同登记
1.申报对象:经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
2.补助标准:对开展技术交易的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按技术合同额的0.15%给予一次性奖补,同一登记主体每年不超过30万元。
3.佐证材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合同执行表、技术合同履约发票、技术合同、技术证明材料(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图纸、专利、软著、源代码等)。
十六、引进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
1.申报对象:企业引进近三年内获国家级、市(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后形成的,经认定的重大新产品。
2.补助标准:每引进一个新获国家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按照新产品认定当年的新增销售收入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每引进一个新获市(省)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按照新产品认定当年的新增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每个新产品仅奖励一次。
3.佐证材料:国家级、市(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证书或文件、科技成果引进协议或文件、产业化实施方案和财务资料、经市级及以上经济部门认定的重大新产品证明文件、新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七、企业研发投入
1.申报对象:按要求履行研发统计义务且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补助标准:(1)对企业当年研发投入额度超过100万元的,经认定后按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0.5%给予奖扶;(2)前两年度均享受区研发补贴且研发投入逐年增长的,可按当年增长额的3%给予奖扶。两种奖扶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同一年度不超过50万元。
3.佐证材料:(1)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2)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交的相关资料;(3)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十八、科技计划项目
1.申报对象:承担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2.补助标准:(1)承担国家级、市级重点专项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结题的次年,按国家或市级补助资金的30%给予区级配套资助。(2)承担市级以上一般科技项目或面上项目,在项目完成结题的次年,按国家或市级补助资金的20%予以区级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同一年度配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佐证材料:项目立项文件,验收结题证书,项目资金进帐单,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十九、产学研对接活动
1.申报对象:经科技局备案同意后开展的技术对接、转移、交易、投资推介等产学研对接活动的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
2.补助标准:采用一事一议原则,按照活动规模给予不超过总费用的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单位每年仅享受一次。
3.佐证材料:活动方案、活动总结、人员签到册、活动照片、费用支出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十、创新创业大赛
1.申报对象:当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奖项的企业(团队)。
2.补助标准: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的企业(团队),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扶。按照国家、重庆市奖项标准给予1∶1的奖励,同一项目仅按获得的最高奖项标准进行奖励。
3.佐证材料:获奖文件上年度确认成功报名、推荐参赛、确认比赛结果的文件等证明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自愿申报具体奖扶项目,逾期不再受理。第一、二、三条同一年度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经区科技局审核,提请区政府审定、公示、作出奖扶决定。区科技局依据奖扶决定函请区财政局统筹拨付奖扶资金,并兑现奖扶资金。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依据区内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梁平区科技创新项目补助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