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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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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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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9-13
  • 来源:科技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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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凉山州科技创新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凉山州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凉山州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等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州科技局制定了《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1日。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向凉山州科学技术局提出意见建议。(联系人:谭平,电话:13981562175,邮箱:1181713025@qq.com)

    附件:《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凉山州科技创新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凉山州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州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凉山州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州科技创新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州科技创新奖授予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州科技创新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凉山州或者与在凉山州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凉山州。
    第五条 州科技创新奖是州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州科技创新奖分为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州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州科技创新成果奖等三类,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七条 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州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州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两类奖均可以空缺;州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8人;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人数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人数不超过5人。
    第八条 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并对凉山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对促进凉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州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取得学术界公认,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候选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1月1日应未满40周岁,且提名年度在凉工作。
    第十条 州科技创新成果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七)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
    (八)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作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十一条 州科技创新成果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所称“有重大科学发现的”,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是指能独立起控制变换作用的单元;系统包括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该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为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的,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其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实践检验,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安全生物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条(四)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治、社会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与推广的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条(五)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的项目。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州科技创新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奖励办法》第十条(六)所称“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指科技型企业将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转化(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条(七)所称“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管理科学等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和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的软科学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条(八)所称“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是指通过创新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科普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条(九)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指科技型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这些措施可包括: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
    第十三条州科技创新成果奖候选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重大工程、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等八类项目,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州科技创新成果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我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我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我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州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很大、覆盖面很广,在全州有很大影响,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广,在全州有较大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广,在全州有一定影响,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面向国家、省、州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面向国家、省、州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面向国家、省、州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显著提高,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较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有大的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有大的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明显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明显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较大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项目
    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重大影响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已被省、州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较大影响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其独特见解在州内有一定影响,已被州、县(市)有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八)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
    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评价,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较高评价,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州内处于部分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正面评价,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所称“州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为因临时工作需要组建的非议事协调机构,当年度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由州科技局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州科技局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州科技局科技奖励工作主管科室负责。
    第十五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州科学技术奖相关政策;
    (三)审议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四)协调解决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11至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秘书长由州科技局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人才、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州科技局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州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并报告评审情况;
    (二)协助处理州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协助开展州科技创新奖异议处理;
    (四)对州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高校院所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秘书长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州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定州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数5至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二十条 提名单位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凉山州高新区管委会,州级相关部门,以及州科技局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的当年具有提名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等。
    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当为在凉全职工作的享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级科技人才计划入选者、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荣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的第一完成人。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所熟悉专业的州科技创新奖。
    第二十一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提名参加州科技创新奖评审。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被提名为州科技创新奖的候选者。同一项目两次被提名州科技创新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果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不提名为州科技创新奖候选者。
    第二十五条 州科技局负责制定州科技创新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由州科技局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提名项目统一填写《凉山州科技创新奖提名书》,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七条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州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州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提名人选初评由州科技局组织人选评审组开展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遴选。根据提名人选情况,从州科技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7人。
    (二)评审答辩。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由提名人选所在单位现场答辩,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州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由提名人选本人现场答辩。答辩时间15分钟,其中汇报10分钟,专家提问5分钟。
    (三)推荐原则。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候选人。提名人选获得到会评审专家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作为候选人进入综合评审。
    (四)推荐人数。初评通过的候选人数,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候选人不超过3人,可以空缺。州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不超过12人。
    第二十九条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州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人选综合评审。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
    (一)评审答辩。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由提名人选所在单位现场答辩,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州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由提名人选本人现场答辩。答辩时间25分钟,其中汇报15分钟,专家提问10分钟。
    (二)推荐原则。评审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并按照推荐指标依次推荐拟奖人选。
    第三十条州科技创新成果奖评审包括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
    第三十一条 州科技创新成果奖专业评审由州科技局组织相关项目评审组开展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遴选。州科技局根据进入评审项目的专业等情况,分类确定评审专家名单组成专业评审组,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选取评审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专业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专家;
    2、专家为项目完成人的应当回避;
    3、与评审对象或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二)专业评审组专家数量。科技创新成果奖专家数量按以下规定确定:项目数量在5项以下的,专家数不少于5人;项目数量在5—10项的,专家数不少于7人;项目数量在10项以上的,专家数不少于9人。
    (三)评审程序。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工作。按照州科技创新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独立打分。各专业评审组按照州科技局下达的各等级拟奖指标,根据项目的评审得分高低依顺序推荐拟奖候选者。
    第三十二条 州科技局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通过专业评审产生的拟奖候选者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当年度有项目参加综合评审的,该成员不参加本年度评审委员会会议,也不计入应到会人员总数。
    评审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由州科技局遴选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经评审委员会批准,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
    (一)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1.评审答辩。评审时,由拟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现场答辩,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答辩时间25分钟,其中汇报15分钟,评委提问10分钟。
    2.推荐原则。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实际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二)二、三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委员会上对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实行原则性审查,并投票表决,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州科技局将综合评审形成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综合评审和公示异议处理结果,对拟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综合评审的结果,对拟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州科技局将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报州政府批准。州科技创新奖由州政府颁发证书。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州科技局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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