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级相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川教〔2017〕6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稳妥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自今年起,将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并授权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各市(州)、省级相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自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立足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及时摸清底数,加紧安排,完善方案,统筹推进。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作,早部署、早启动、早开展,共同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项工作。各市(州)、省级相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要密切协作,相互借鉴、相互支持,共同研究和解决职称评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高等学校所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向学校所在市(州)申报评审。
二、创新机制,切实保障评审质量和评审效果
各市(州)、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立足本地区、本部门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要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品德有问题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可放宽学历要求,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作要求,侧重考察其工作业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要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参考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探索学校、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多方评价形式。要坚持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形式,增加基本能力素质的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
三、积极行动,扎实做好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
国家核定我省2017年度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共186名。根据各市(州)、省级相关部门所属中小学校教师队伍情况,按照“以师资数量为基础、体现公平公正,以优化结构为目的、体现师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各地及省级部门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名额(见附件)。
各市(州)、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要兼顾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推荐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30%。要在下达推荐名额基础上,按不超过推荐名额20%的比例推荐后备评审人选(不足1名的按1名计),并排序上报。为确保评审质量,各地要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县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逐级审查、市(州)组织专家评议、主管部门审查并公示的程序进行推荐,并于2017年11月底前将评审推荐材料报送至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教育厅组建“四川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推荐对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四、强化监管,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各市(州)、省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要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建立投诉机制,畅通教师维权渠道。要严格落实退休人员不得评职称的规定,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严厉查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要以职称评审为导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日常考核和聘后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实现教师岗位能上能下。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巡查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因评审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给予警告或通报,同时责成整改,对违纪违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经整改无明显改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市(州)或部门,将暂停其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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