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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委农发〔2024〕9号中共成都市郫都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腾退劣质低效花卉苗木恢复耕种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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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腾退劣质低效花卉苗木恢复耕种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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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5-28
  • 来源:农业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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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镇),区级相关部门:

    《成都市郫都区腾退劣质低效花卉苗木恢复耕种农田建设“先建后补”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第三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中共成都市郫都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成都市郫都区腾退劣质低效花卉苗木恢复耕种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创新农田建设项目投入模式,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参与项目建设,按照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就提升劣质低效花卉苗木腾退土地地力,尽快恢复耕种,保障农业生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腾退劣质低效花卉苗木恢复耕种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审批、依法建设、信息公开”原则开展。
    第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的土地纳入区级图斑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实施范围。项目实施范围应为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西区)劣质低效苗木腾退恢复耕种、宜机作业以及根据种植特征涉及农田建设个性化需求等,且在本年度中央、省、市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提质改造项目未覆盖的区域。
    第六条实施规模。项目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原则,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不低于30亩。
    第七条土地用途。项目区的耕地应为实施主体规模种植,并用于发展粮油、蔬菜等重要农作物生产。
    第八条实施主体。以自行承包或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组织项目建设和筹集所需资金的能力。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九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种植需求据实填报项目申报表(包括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内容、数量、概算资金等基本要素,具体见附件1)。街道(镇)作为申报主体,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报表进行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现场踏勘确认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十条项目实施。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审定同意的项目申报表实施项目,项目建设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期限最长不超过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后半年。实施主体应保留建设相关资金支出凭证和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申报主体自验合格后,书面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综合验收。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镇)组成综合验收组,综合验收组应查验项目建设情况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补助范围。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土壤有机培肥、灌溉与排水(土沟渠)、田间耕作道路(不硬化)、提灌站等建设。
    第十四条补助金额。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结果,按项目实施内容及相关票据(见附件2)核定项目实施总额,并按核定实施总额的50%予以补助,亩平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单个实施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由申报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建后管护
    第十六条管护机制。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建后管护,确保建成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各街道(镇)负责不定期巡查,对损坏的农田设施设备督促使用单位整改修复,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用途管理。恢复耕种后的农田纳入区级图斑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机制。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强化项目的指导和督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纪律责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和擅自改变恢复耕种的土地用途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若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内容及单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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