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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温江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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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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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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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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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及市委、市政府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业经济增长水平,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都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规〔2023〕5号)精神,我局起草了《温江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0日前反馈至区住建局(人和路773号海科大厦41307室,联系电话:028-82712333)。

    附件:温江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温江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全面落实区委十五届十次全会关于加快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3+6”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部署安排,强化政策牵引激励,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业经济增长水平,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都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规〔202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温江区,并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质证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温江区内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二、政策措施
    (一)奖励建筑业企业产值上台阶
    鼓励在温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境内外上市等形式,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业务体量。对本政策施行后年建筑业产值首次迈入100亿元、50亿元、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1亿元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
    企业新晋升或新取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当年或第二年建筑业产值达到20亿元,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新晋升或新取得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当年或第二年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企业每新增一项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化等“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新晋升或新取得专业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甲级(一级)资质企业每新增一项专业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注:资质晋升(取得、增项)的当年视作晋升(取得、增项)的第一年。
    (三)支持企业产值入库
    企业首次入库、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0.1亿元、0.25亿元、0.5亿元,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入库、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第二条第一项享受奖补。企业入库以后,每年能够按照统计要求积极完成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的,根据工作量给予企业1—3名统计工作人员误工补贴0.4万元/人/年。
    (四)奖励企业产值增长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5,000万元且小于1亿元,同比增幅不低于我区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部分,按每十个百分点(取整)额外奖励0.2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1亿元且小于2亿元,同比增幅不低于我区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2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部分,按每十个百分点(取整)额外奖励0.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2亿元且小于5亿元,同比增幅不低于我区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部分,按每十个百分点(取整)额外奖励1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5亿元且小于10亿元,同比增幅不低于我区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部分,按每十个百分点(取整)额外奖励2.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10亿元且小于20亿元,同比增幅不低于我区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部分,按每十个百分点额外奖励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20亿元且小于50亿元,同比增幅不低于我区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部分,按每五个百分点额外奖励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50亿元,同比增幅不低于我区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建筑业总产值增幅的部分,按每五个百分点额外奖励10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建筑企业发展
    由区住建局牵头,联合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前梳理拟实施工程项目相关情况,整合项目概况、工程规模、招标要求等信息,形成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机会清单,及时向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推介。由区住建局牵头,综合考虑温江区入库建筑企业的营收、产值、税收、资质、信用等条件,建立温江区优质建筑企业名录库,对外宣传推广。项目业主单位将区内工程整体发包给库内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报建手续,按承建单位在本项目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对项目业主单位给予奖励。
    注:《施工许可证》内包含的工程应全部完成竣工验收。
    (六)鼓励企业外向型发展
    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区外市场。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承建的区外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按照本政策措施第九、十、十一条规定享受创优夺杯奖励,并给予信用评价激励。对年度区外建筑业产值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区外建筑企业在温落户发展
    资质最高等级为施工综合(特级)的企业新迁入并入库我区后,其入库当年或第二年建筑业产值达到20亿元,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资质最高等级为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的企业新迁入并入库我区后,其入库当年或第二年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资质最高等级为专业承包甲级(一级)的企业新迁入并入库我区后,其入库当年或第二年建筑业产值达到0.5亿元,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注:企业入库当年视作第一年。
    (八)鼓励“联合体”承建模式
    支持区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招标人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区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的,按承建项目区内施工单位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主承建企业奖励;联合体方式参与区内大型项目投标,信用得分较高一方所占产值比例达到40%以上且参与核心部分内容施工的,“信用标”可就高认定。
    (九)创新发展类奖项奖励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二等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第一等级奖项的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工法完成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区内企业在成都市内主导实施的装配式建筑评定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3A、2A、A级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区内设计、区内施工企业各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成都市内项目获得绿色建筑三星、二星标识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区内设计、区内施工企业各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推广BIM技术(建筑信息建模),发展智能化建筑并列入省级及以上示范项目,给予开发企业、区内设计企业、区内施工企业各15万元奖励。
    (十)工程质量类奖项奖励
    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铜)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给予70万元奖励;获得“天府杯”、省结构优质工程奖项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芙蓉杯”的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均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团队。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分别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团队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其他荣誉表彰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在综合考虑库内建筑企业的产值、税收、资质、奖项和信用等条件后,报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三、其他说明
    (一)注意事项
    本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企业享受本政策奖励的同时,仍可申报中央、省、市相关奖励政策。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在当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建筑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处于尚未执行完毕状态。
    库内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满足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且纳入国家统计网报建筑业企业库的企业。建筑业产值是指企业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真实工程施工产值。
    同一个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奖项的工程项目地址不要求位于温江区内。
    (二)施行期及有效期
    本文件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文件施行后,有效期向前追溯至2024年1月14日,与《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1号)《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府办函〔2019〕17号)政策有效期限进行衔接。
    (三)政策解释

    本政策由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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