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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优化“金陵惠农贷”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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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优化“金陵惠农贷”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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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2-12
  • 来源:农业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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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计〔2024〕1号

    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陵惠农贷”各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南京紫金投资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的精神要求,扎实做好2024年度民生实事工作,更好发挥“金陵惠农贷”支农惠农效用,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农计〔2019〕40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金陵惠农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宁农计〔2021〕26号)和《关于优化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宁财金通〔2023〕39号)相关规定,现对“金陵惠农贷”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优化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标准
    提高家庭农场“金陵惠农贷”最低贷款额度,按新标准执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南京市“最美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非示范家庭农场不超过30万元。对积极进行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的家庭农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规模猪场执行标准:按设计年出栏10000(含)头以上不超过400万元,2000(含)-10000头不超过200万元,2000头以下不超过50万元。
    其他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陵惠农贷”最高贷款额度及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二、风险代偿机制要求
    在“金陵惠农贷”扶持名录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有关政策享受风险代偿扶持。
    “金陵惠农贷”风险代偿合作银行范围执行“宁创贷”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政策要求。
    鼓励银行使用转贷基金和无还本续贷产品解决主体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难等现实困难。
    三、扶持名录主体资质
    自2024年1月1日起,加入“金陵惠农贷”扶持名录的主体,应全部实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规模猪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

    此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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