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激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以下统称主动减排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主动减排单位,采取财政、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重点工作进展,将重污染天气环保绩效A级、超低排放、提标改造等单位确定为主动减排单位,作为支持对象,其中首批支持对象为重污染天气环保绩效A级企业和已完成提标改造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站)。
二、支持措施
(一)环境保护支持措施
1.优先保障总量指标。对主动减排单位腾出的污染物指标,优先用于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使用;对主动减排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属于省市重点项目的,全市统筹协调污染物指标予以保障。
2.优先推荐绩效升级。对于已评为重污染天气环保绩效A级企业的主动减排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受限产或停产限制;对于其他主动减排单位,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团队上门服务,帮助制定“一企一策”方案,优先推荐申请环保绩效等级。对评为环保绩效A级的企业,争取财政资金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环境保护项目。
3.指导申请VOCs豁免政策。对于涂装和印刷等涉VOCs行业的主动减排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上门服务,指导有关单位申请VOCs豁免政策。
4.开展以非现场方式为主执法。对污染治理及环境管理水平先进、2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具备在线(用能、用电)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之前1年内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99%以上的主动减排单位,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但涉危、涉爆、危险废物经营等特殊行业企业,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中标记为中、高风险企业,5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机构等除外。
(二)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5.适当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幅度。对实施优先采购或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可明确在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评审优惠幅度。
6.优先发出投标邀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主动减排单位承接的,重点向主动减排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三)公共财政支持措施
7.协助争取专项环保资金。对主动减排单位有关项目符合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的,支持其申报中央、省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库,并争取按最高比例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8.帮助争取信贷支持。对主动减排单位有融资需求的项目,优先推选申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帮助争取信贷支持。
三、有关要求
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主动减排单位的支持激励,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密切合作,主动对接主动减排单位,使支持激励措施落地见效,鼓励更多单位主动减排。
本文件自2023年12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日。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新规定的,将从其规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附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动减排单位支持激励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