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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开展2024年度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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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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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3-04
  • 来源:农业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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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

    为加快构建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按照《成都市新都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新农〔2020〕81号)、《成都市新都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新农〔2020〕82号)和《成都市新都区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新农〔2023〕200号)(以下简称“三个办法”)规定,我局将启动2024年度“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符合“三个办法”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均可申报。
    二、评定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愿向当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相关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逐一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抽查,提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名单。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银行开户证明;
    3.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4.经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花名册或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6.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7.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8.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的证明;
    9.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报告;
    10.成都信用系统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11.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银行开户证明;
    3.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6.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7.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平台管理的证明;
    8.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报告;
    9.成都信用系统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新都区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家庭农场可提供财务收支记录;
    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章程、会议记录;
    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一年农机具清单、使用台账或电子信息记录;
    6.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的标准、规范和制度;
    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一年服务台账,与主要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服务档案;
    8.服务人员取得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9.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10.银行开户证明材料,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11.成都信用系统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12.能反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良好现状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请各镇(街道)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动员,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申报,做到应报尽报。
    (二)严明工作纪律。请各镇(街道)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三个办法”规定,严格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务必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按时上报材料。请于3月18日前将《新都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申报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汇总表》、《新都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新都区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申报书》《申报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汇总表》(附件1—6)以正式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1.新都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范本)
    附件2.申报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汇总表
    附件3.新都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范本)
    附件4.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附件5.新都区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申报书(范本)

    附件6.申报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汇总表


    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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