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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制造业倍增高质量发展打造成德绵现代产业高地十条政策措施等“1+3”相关产业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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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彭州市制造业倍增高质量发展打造成德绵现代产业高地十条政策措施等“1+3”相关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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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2-04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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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彭州市制造业倍增高质量发展打造成德绵现代产业高地十条政策措施》《彭州市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四川省中医药强省战略主引擎十条政策措施》《“成都氢谷”十条政策措施》《彭州市促进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彭州市制造业倍增高质量发展打造成德绵现代产业高地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成都市聚焦高质量发展系列决策部署和四川省支持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倍增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制造强市建设,助力我市打造成德绵现代产业高地,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六上”
    着力高精尖企业培育,支持企业“上规”,对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上榜”,对进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和四川省专精特新等的企业给予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上新”,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上云”,对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上云”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上楼”,对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上楼”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上市”,分阶段对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给予1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产业建圈强链
    着眼创新协同、生产配套、产销对接等,助力企业集群式发展。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创建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分别给予促进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对与成都市主导产业配套的应急储备、仓储物流、技术服务等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联盟(协会)的成立和运营阶段分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彭州市级主导产业相关的联盟(协会)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三、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新型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成都市级及以上创新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年度服务性收入情况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支持技术经济专业人才引进,对首次取得技术经济专业高、中、初级职称并受聘成都市级及以上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分别给予聘用机构和受聘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持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对列入成都市级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对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四、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持续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对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离岸研发,对企业设立的离岸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金补助。对新认定成都市级、省级及以上科普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科普基地开展活动的,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对使用核准地理专用标志、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专利微导航的企业分类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鼓励制造业转型升级
    强化数字经济赋能,支持企业运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提档升级、绿色转型。对实施智能化转型并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补贴的企业,按其实际获得补贴金额的30%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配套补助;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按其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成功申报成都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资金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成都市级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补贴的,按企业实际获得补贴金额的50%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配套资金。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按照实际并购金额的5%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增收增效,壮大规模能级。对提前开工或竣工1个月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孵化场景、建设新经济交易结算平台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强企业品牌培育,对获得质量奖及提名奖、天府名品、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的企业给予3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并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等的企业给予1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坚持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互动发展,促进生产服务双向赋能。加快设计载体建设,对获评成都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与主导产业配套的论坛、展会等活动的承办方按照项目合同核定金额3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加境内(外)重要展会的彭州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能源化工结算中心等总部经济发展,根据认定等级、营业收入分类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制造业企业在彭设立服务型公司,对纳入限上、规上统计范围的服务业经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月度入库纳入统计的服务业法人企业,额外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生产性物流发展,对获评3A级及以上等级物流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技术服务发展,对企业开展技术合同交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建设,对主持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科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加强产业空间保障
    加快标准化厂房产业集聚,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制造类项目给予租金和管理费用梯度减免。满足重大和高能级项目、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认定标准的,入驻标准化厂房并投产后前三年最高可享受租金和管理费用全额减免。鼓励为彭州市及成都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提供生产配套,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具备强链延链补链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科创平台、行业协会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根据产业匹配度和实际经营业绩享受租金和管理费用减免。(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九、强化企业要素保障
    降低企业土地成本,对成都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采取出让方式的,按不低于成都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采取租赁方式的,按不低于50%确定相应年期的土地资金。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鼓励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引导企业用好分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信贷成本,对为彭州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降低担保收费的国有担保公司,按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率的比例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按融资净额用于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强企业人才支撑,对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十、优化营商服务环境
    深入推广“彭州市经济网格智能企业服务平台”,完善政策服务、人才服务、金融服务、供需服务、法律服务等,构建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强化经济网格服务市场主体,及时发现问题、纾困解难、落实政策、推进发展。加快“店小二”“土专家”等干部服务队伍建设、高水平管理系统、高效率运行机制建设,为制造业高质量倍增提供强力支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经科信局、天府中药城管委会、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
    十一、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申报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事项。本政策措施由市经科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彭州市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四川省
    中医药强省战略主引擎十条政策措施

    为推动中医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构建以中医药为特色的“种研制贸医养”全产业链体系,提升天府中药城中医药产业能级,建设四川省中医药强省战略主引擎,结合国家、省、成都市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开展中药新药研发
    对自主研发或新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以及中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同一产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奖励及补贴累计不超过1亿元。对已上市药品再开发并增加适应症的药品,按照该药品获得成都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牵头承担中药(含中医医疗器械)领域成都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获得四川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中药创新平台建设
    加快发展基础研发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全链条专业服务平台等医药类重大产业公共平台,支持建设GLP实验室、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研发服务平台及孵化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按平台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并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租金补贴;对首次获得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资格认证(备案)的医疗机构,按照完成认证(备案)的专业数量,每新增一个GCP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公共平台(含GCP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为彭州市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及关联关系)服务金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引进中医药成熟品种
    鼓励将彭州市外成熟中药、中医医疗器械品种转移落地彭州市内,对品种成功转移落地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委托生产和受托生产,对彭州市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企业或受托生产企业,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四、培育中医药重磅品种
    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中药单品,按梯度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中药单品,在该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中医医疗器械单品种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按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拓展中医药市场
    对首次中选国家医保局主导的集中采购中成药品种的,单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独家中成药品种的,给予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国际权威认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按认证产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对取得上述认证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因该项获得的奖励及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六、培养中医药领军企业
    对首次进入国家工信部评选的“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单”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该企业已获得的最高名次的基础上每提升一个名次的,次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医药类生产型企业,按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医药类生产型企业,按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医药类生产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对并购重组闲置低效用地(厂房)实施中药(含中医医疗器械)项目的医药类生产型企业,给予项目实施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鼓励产业协同融合发展
    推进“中药+”融合发展,支持连片中药材标准种植基地建设,对在彭州市流转土地按GAP标准种植中药材面积不少于50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种植面积不少于200亩的医药制造企业,连续3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600元/亩且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补贴。支持“中药+文旅”融合发展,对在我市实施“中药+文旅”融合项目的,按照文旅项目相关扶持政策给予支持。支持发展医药贸易,对在我市实施医药贸易项目的,每个医药贸易流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5亿元的,按不同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5亿元以上的,按不同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支持发展“中药+大健康”产业,对自主研发或新引进的特医食品、功能性食品、功能药妆等大健康衍生品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支持发展仿制药,对首仿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仿制药品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构建中医药现代服务业新体系,对入驻平台公司专业楼宇的MAH(上市许可持有人)持证公司、MAH成果转化平台、医药研发中心、区域运营中心、产品宣传推广中心、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型或销售型中药企业、中医互联网医院,连续5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
    八、鼓励中医药人才高地建设
    对兴办中医药类公立高等院校的,按公益性设施实际投入的15%予以补贴。对引进国家非遗中药炮制技艺传承人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立中药炮制传承工作室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根据企业发展规模,对企业副总监及以上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予以生活补贴激励,企业年综合贡献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管理技术人才生活津贴。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高管,经认定的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高管及强链补链紧缺人才予以适当生活补贴激励。
    九、鼓励中医医疗事业发展
    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或中医专科医院资质,按不同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审,成功创建成都市级及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按不同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创建成都市级及以上名中医工作室的,按不同等级给予该医疗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塑造“天府中药”文化品牌
    加快中医药文化场景营造,支持数字智能终端等新型载体开展互动性强、受众面积广、接受程度高的中医药健康文化宣传;建立覆盖全域的中医药文化教育服务体系,形成“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浓厚氛围。加强“天府中药”品牌宣传推广,鼓励医药类企业和行业协会在彭州市内举办国际国内中医药传承创新论坛、专业研讨会、技术成果交易会、文化交流、大型项目路演等各类国家级中医药高端交流活动,通过符合要求的活动主动宣传推介彭州市中医药产业和天府中药城的,经评审通过后,每个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十一、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申报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事项。支持化学药、生物药、医疗器械协同发展,对在我市发展化学药、生物药、医疗器械等医药健康产业的企业或机构及其产品的扶持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天府中药城管委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成都氢谷”十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成都市关于加快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实做强“成都氢谷”,加快发展具有彭州特色的氢能产业链条,建设创新要素富集、策源能力突出、产业生态共生的氢能产业高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
    (一)降低氢气制备成本。对新引进的制氢企业和氢能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的生产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氢能产业企业,连续3年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10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氢气储运成本。按照当年度累计氢气运输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业务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新建、改建、扩建),按获得成都市级补贴资金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四)支持关键零部件制造。对“制储运用”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五)打造氢能应用示范场景。对使用“彭州造”绿氢的终端企业,连续3年按照年实际使用量给予10元/千克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二、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六)鼓励设立氢能产业基金。鼓励地方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对新设立基金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基金实缴资本的0.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鼓励加大投资和金融扶持。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已签约的氢能产业项目,自项目公司产生贷款之日起,按照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实际融资额,连续3年每年按产生贷款时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利息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已投产的氢能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生产型及生产服务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九)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应用。对围绕氢能产业关键核心的技术研发,连续3年按每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国家或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氢能产业链生产企业,鼓励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按照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个品种保单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十)支持院企协同创新。对于购买本地开放共享的研发资源、中试测验、检验检测服务的氢能制造企业,按年度实际购买服务金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四、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措施由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彭州市促进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促进彭州市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技术交流平台、成果转化平台、产品验证平台,根据国家、省、成都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提升产业功能
    (一)支持无人机空域保障。对在成都(彭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行测试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提供全年常态化无人机测试保障。对在基地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培训年度达100人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培训费用的10%用于次年培训;对在基地开展无人机试飞测试年度达180天的企业,奖励测试费用的10%用于次年测试,单个企业及机构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二)支持无人机基地建设。对经行业主管备案、提供无人机试飞测试服务的彭州市无人机试验场地的服务单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费用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三)支持无人机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任务载荷实验室、自主飞行系统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按研发设备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支持企业建设工业无人机测试平台,按平台建设实际成本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鼓励企业共享平台开放,对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并获得成都市级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5%,额外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工业无人机和无人机反制系统测试服务,按企业年度支出测试服务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二、支持产业品牌打造
    (四)支持会展赛事举办。对在彭州市举办或在彭州市新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无人机产业会展、论坛、赛事、展销等品牌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对活动承办方按照项目合同核定金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市商务局)
    (五)支持产业品牌创建。对荣获无人机领域国家级、四川省级、成都市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荣誉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六)支持制定技术标准。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的无人机单位或个人,在标准发布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无人机单位或个人(排名前三位),在标准发布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主持多层级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享受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七)支持企业取得适航认证和通航经营许可。对于企业开展固定翼无人机、旋翼类无人机、无人直升机等产品适航审定的,按型号合格审定全流程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全格证》,并在彭州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八)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围绕无人机核心技术与应用、关键材料及零部件、先进荷载系统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对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且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并实现转化生产的企业,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凡围绕无人机产业链开展研发投入,获得成都市级奖励的,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的5%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九)加强产业人才建设。支持高端专业人才来彭创业就业,对单个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工业无人机领域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人才所在的企事业单位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无人机领域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在享受成都市、彭州市等相关人才政策(在科学研究、子女教育、医疗健康、职工培训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基础上,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无人机技术或管理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科信局)
    (十)支持产品开拓市场。对上年度无人机新产品型号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供电力巡检、农林植保、应急救援和人工影响天气等生产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年服务收入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实际收入的3%给予奖励;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2%额外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四、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措施由市投促外事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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