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资源运用,激励社会机构和各界人士为我市投资促进贡献力量,持续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加速构建我市“2+2+1”主导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激励对象认定
第一条投资促进项目信息提供者(以下简称项目信息提供者)是指为简阳市提供符合主导产业的有效项目信息,并在项目签约落地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不含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和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有投资促进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条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信息提供者首次协助对接洽谈项目一个月内填写《简阳市投资促进项目信息提供者备案表》(附件1)向简阳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促中心)进行备案,此备案作为项目信息提供者确认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信息提供者须依次到投资企业、项目牵头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市投促中心,如单个同一项目出现2名及以上项目信息提供者,由投资企业和项目牵头单位共同认定1名后再报市投促中心。
第三条项目信息提供者由市投促中心会同项目牵头单位和投资企业共同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章适用项目范围
第四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签约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且经成都市投促局认定的投资促进项目。
第五条投资企业是指简阳市外企业将工商、税务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关系从简阳市外迁移到简阳市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简阳市外企业在简阳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且投资方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能级500强企业。主要指近三年入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的企业。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财富》杂志评选名单为依据;服务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名单为依据;民营5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评选名单为依据;新经济500强以成都市新经济委的认定结果为依据。
(二)上市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三)“专精特新”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副省级及以上单位认定的工业“专精特新”企业,对我市有重要带动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四)其他重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具备较大经济发展潜力和产业带动力、建链强链补链、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有重要增长作用的企业。
第三章激励标准
第六条项目签约后新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金额的0.5%和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自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10%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两项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200万元。投资方属于新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企业(两级公司以内且以成都市投资促进局认定结果为准)额外奖励50万元。
第四章申报及审批流程
第七条项目信息提供者须在项目签订正式协议并注册公司后三个月内向市投促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简阳市投资促进项目信息提供者申报表》(附件2),并附项目引荐过程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资料(图片、方案等)。如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视为该项目无项目信息提供者或项目信息提供者放弃申请权利。
第八条市投促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召集项目牵头单位及相关部门、投资企业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作为项目信息提供者受奖依据。
第九条在项目达到应享受奖励阶段时,项目信息提供者自行向市投促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投促中心会同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会商后按程序及时足额给予奖励。
第五章资金来源
第十条项目信息提供者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给予足额保障(其中纳入产业功能区封闭式运营管理范围内的招引项目激励资金在封闭式运营管理的资金池内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激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涉税支出由激励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享受本办法激励的项目信息提供者需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生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奖励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全额退还前期领取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政策中涉及的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投促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简阳市投资促进项目信息提供者备案表
2.简阳市投资促进项目信息提供者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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