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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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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0-24
  • 来源:科技厅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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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培育创新产品,进一步规范创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创新产品培育实施方案》(川科计〔201813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0天(1023日至113日)。请于2018113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计划处。

        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培育创新产品,进一步规范创新产品计划管理工作,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创新产品培育实施方案》(川科计〔201813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创新产品的培育、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 创新产品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成长潜力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产品。四川省创新产品项目是鼓励企业通过攻克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类计划项目。

        第三条  创新产品项目按照“攻克技术、加速转化、产品培育、支撑产业”的基本思路,坚持“创新驱动,集聚资源。需求引领,企业主体。国际视野,开放融合。分类指导,动态调整”的原则,培育和支持一批创新产品,加快形成一批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

        第四条  创新产品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在我省具有基础、优势和特色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等万亿级支柱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轨道交通、动力及储能电池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大数据、5G、人工智能,以及军民融合等领域。

        第五条  创新产品一般分为重大创新产品、重点创新产品两类。重大创新产品一般是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已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并进入市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显著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重点创新产品一般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已进入市场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产品。

        第六条  创新产品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获得创新产品后补助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同时申报年度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申报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发布指南。科技厅根据创新产品培育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条  组织申报。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的方式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第九条  提交申请。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产品主要情况、产品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项目的审核推荐和项目受理,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条  项目评审。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以网络评审为主,也可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等方式。

        第十一条  科技厅根据创新产品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评审情况,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项目及资金后补助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科技厅对拟补助的产品项目在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任务合同书,不需要进行项目验收。项目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照科技厅要求提供创新产品培育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科技厅将项目及资金后补助建议方案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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