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若干政策措施》主要用于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打造“科创济南”,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本细则各条款扶持补助除单独注明以外,均由《若干政策措施》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
(二)创新主体单位需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的自筹资金能力和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申报企业应符合《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申报年份前两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填报承诺书,对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款只针对上一年度符合本政策申报要求的单位,不溯及以往,逾期不予受理;对其他政策中内容表述一致但不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的,不予兑现;对符合本政策规定,同时又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近10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含省级)政策扶持的企业,再创建省级研发机构的,不再重复支持。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市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审批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科创办”)根据《若干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确定的重点扶持领域和扶持方向,发布申报通知,市委科技创新委员会(简称“科创委”)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二)区县初审推荐。各区县(功能区)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推荐至市相关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复审确认。科创委各相关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下同)对区县初审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复审确认,并将复审结果汇总至科创办。对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的申报单位,可委托有关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四)科创办汇总审查。科创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科创办研究确认资金拟支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并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五个工作日。
(五)科创委审批同意。科创办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支持项目名单上报科创委审批同意。
(六)兑现政策扶持资金。
第五条职责分工。科创办负责确定政策资金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负责资金预算申报、重复性审查和执行,具体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科创委各相关主管部门、科创办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使用监督;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必要时可会同市科技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企业创建高端研发平台的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8条)。
扶持方向。用于支持企业创建高端研发平台。
(1)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对《济南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与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空天信息、生命健康、现代农业和生态环保等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企业,以及外地整建制迁入我市的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非上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新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申报条件。外地整建制迁入我市的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创新平台的主要研发人员、核心研发团队均要迁入济南;重要研发设备要迁入或重新购置;迁入新地后,各项指标必须满足申报认定的基本要求,在申请补贴前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2)全国重点实验室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其仪器设备投入情况给予财政补贴。
申报条件。全国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各方面条件满足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在申请补贴前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全国重点实验室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理事会决议、全国重点实验室与地方合作成立分支机构的具体合作协议文本、分支机构法人证书、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相关通知文件或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材料,机构企业设备投入清单及通知内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高校院所所属医疗机构,按照《关于加快驻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市校融合发展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5号)执行,相关资金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非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参照《若干政策措施》及《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4)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财政补贴,按照《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办发〔2021〕6号)相关条款执行,相关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七条技术标准和品牌建设的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9条)。
扶持方向。用于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以及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给予扶持补助,相关资金由市级品牌建设扶持资金统筹安排。
申报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单独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兑现。
(2)对新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扶持补助。
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第八条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12条)。
扶持方向。用于支持入选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创业类)和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人才创办(2022年起合并为产业领军人才支持工程创业类)的企业。
申报条件。入选原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创业类)和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的人才目前仍在创业企业(申报单位)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份的30%(因股票证券化交易、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领军人才工作职务变化后依据规定需转让股权而导致的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可酌情考虑按持股比例兑付)。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第九条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14条)。
扶持方向。用于支持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以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个人、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申报条件。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对高校院所及个人获得国家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从本政策资金统筹安排。
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获奖单位及个人,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条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政策(《若干政策措施》第20条)。
扶持方向。用于支持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
(1)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中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但不属于重点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部认定文件、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2)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扶持。
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绩效评价结果优秀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3)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在孵或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扶持。
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与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一)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部门会商、科学评审、公开公示、择优扶持、跟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二)资金用途。支持企业创建高端研发平台、技术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高端科技人才“‘5150’引才倍增计划(创业类)”和“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补助资金用于上述项目所规定领域的后续研发、平台建设、研发团队和科研管理人员奖励等,具体使用范围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使用范围,按照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获奖人员应根据税务要求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政策资金。政策资金必须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政策资金、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政策资金以及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收回政策资金外,三年内取消政策资金的申报资格。对涉及人员要按规定予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2023年试行,由科创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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