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的规定,在各地申报推荐基础上,经审查复核和媒体公示,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认定北京聚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919家农民合作社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杭锦后旗沙海镇沙沟农民用水户协会等54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指导服务,完善动态监测,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要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的好经验好做法,因地制宜探索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
2023年4月10日
附件:
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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