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环资函〔2026〕240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川办规〔2025〕4号)及《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川经信环资〔2025〕94号)有关工作安排,经企业申请、市(州)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等程序,确定了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建设名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同推进建设。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区域中心建设,将其作为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产业链建圈强链的重要载体。牵头单位所在市(州)要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分解落实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确保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其他相关市(州)要加强与牵头单位所在市(州)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互补优势,形成协同发展格局,共同构建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
二、整合资源,健全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要加快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储运、拆解、检测、综合利用等功能,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活动。要加快建立完善区域中心内部1+N(牵头单位+多家企业共同参与)管理机制,促进上下游资源紧密协作、共建共享行业资源,实现区域中心内部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产业链条闭合循环。要探索构建区域间及产业链上下游利益分享机制,实现回收地、处理地及上下游企业多方共赢,提升区域中心辐射带动力和资源循环效率。
三、强化服务,加大政策支持。牵头单位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区域中心建设服务指导,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如遇重大困难或问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省级先进制造业综合基金投向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配套资金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发展。
四、加强管理,严格验收要求。牵头单位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定期调度跟踪区域中心建设进展情况,掌握重点项目和建设目标进度。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意后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完成主要建设任务并规范运行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最迟不超过2027年6月底)。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区域中心进行公示公告。
附件: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建设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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