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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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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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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2-09
  • 来源:科技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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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乐山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乐山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乐委发〔2021〕10号),加快落实《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发展规划(2020-2025)》(川科高〔2020〕8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我市加快建成创新型城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乐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面向全市现代产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等科技服务、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根据功能定位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两种类型。
    (一)企业类工程中心依托研发投入较大、创新能力较强、研发条件完善的创新型企业建设,重点开展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及产业化研究,聚集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资源,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公益类工程中心依托科研条件完善、创新人才聚集、开放创新程度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重点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第四条工程中心建设坚持围绕产业、择优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五条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建设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认定组建、调整撤销、评估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工程中心的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积极做好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等工作。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落实相关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和提供人财物保障等。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创新布局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求确定工程中心布局规划,发布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开展申请工作。
    第七条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乐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四川省和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需求。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200万元,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五)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人才凝聚力。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七)依托单位重视工程中心建设,在政策落实、项目投入、试验场地和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八)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盈利能力,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有持续研发投入。拥有20人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6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20%。每年研发投入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
    3.近三年企业取得行业领域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其中医药类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新药证书)。
    (九)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还应具备:
    1.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
    2.近三年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每年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低于200万元。
    第八条认定工程中心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依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申报指南和认定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中心进行专家评审,提出拟现场考察工程中心名单并组织现场考察。
    (四)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名单,报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在局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批复组建。
    (五)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工程中心可适当简化认定程序。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工程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条工程中心应设立由本行业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
    人、技术专家和产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工程技术发展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落实申报承诺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要面向本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和创新趋
    势,积极凝聚高水平人才和团队,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持续深入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提升相关行业领域的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合作;企业类工程中心应增强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实施能力,促进产业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发挥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公益类工程中心应强化研究的问题导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增强科技成果对外转移、扩散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应实行开放共享服务,积极承接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等委托服务。工程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要纳入乐山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程度列入工程中心绩效评估体系。工程中心要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宣传行业创新进展,提升公众创新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要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
    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保障工程中心安全运行和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更名、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或重组,工程中心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复。工程中心主任更换、专家委员会换届等事项应由依托单位形成报告,经由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市科技局每年通知要求,工程中心将上年度建设发展情况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四章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建设期为1年,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
    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依照《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进行检查验收,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请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予以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工程中心实行在年度报告基础上的定期绩效评估制度,每年按领域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的条件建设、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开放共享、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逐步加大行业服务考核权重。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命名为示范工程中心,示范工程中心称号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有效。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
    第二十一条对拒不参加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结果不通过,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学术诚信、绩效评估有弄虚作假等问题,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工程中心序列;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建设期内验收“合格”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科研机构直接申请国、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赋予乐山市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乐山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0月发布的《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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