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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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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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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8-07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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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改(经发)局、公安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市经信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成经信办〔2015〕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车辆地补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销售,且2016年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
       (二)车辆状态应为正常;车辆状态不正常的(包括:逾期未检验、报废、被查封、被盗抢等),待车辆恢复正常状态后可在下一批次申报。

       三、补助标准

       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

       四、申报、转报时间和受理单位

       (一)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生产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其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转报时间及受理单位。各区(市)县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转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委。

       五、申报和转报要求

       (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至附件6准备。

       (二)转报要求。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及时组织辖区内企业或者经销商申报,并会同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发改(经发)局、公安局对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按照附件7准备转报材料。

       (三)时限要求。请严格遵守申报和转报时限,逾期未申报或转报的,均视为放弃,由逾期者承担相关责任。

       以上(一)、(二)项材料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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