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区域〔2015〕57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6月5日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
支撑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以下简称蓝色产业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中期评估工作,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和《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鲁办发〔20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区域专项资金支持的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或省国资委等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材料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根据项目申报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完成时限,中期评估原则上安排在项目实施时间过半后进行;项目提前完成中期任务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提前中期评估。
第六条项目中期评估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计划进度控制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等。
(二)人才团队工作情况。主要包括领军人才作用的发挥情况、人才团队的工作时间、团队协作、科技研发、促进项目单位人才培养与集聚等情况。
(三)项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中期目标完成情况。包括科技攻关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技术优势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等情况、产业化推进情况和市场预期等。
(四)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建立及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情况。
(五)省区域专项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
(六)实施成效及匹配条件。项目单位保障能力情况、项目现阶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大变更、原因分析和应对措施等。
第七条中期评估采取项目单位自查、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或省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现场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的方式。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开展项目中期总结,按要求编制完成《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报告》(范本见附件1),向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或省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提交中期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或省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中期评估申请后,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或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项目单位自查报告,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或省国资委应将企业自查报告、审核意见和中期评估申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中期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组织成立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专家组由3-5人组成,成员须熟悉本行业和领域内技术状况、产业发展和市场前景等相关情况。项目承担人员不得作为中期评估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项目中期评估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专家组在审阅项目单位自查报告、听取项目中期总结汇报的基础上,对项目申报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项目中期评估评议表(附件2)和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意见表(附件3),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必要时可有重点地进行现场查看。
第三章评估结果适用
第十三条中期评估报告对项目可以形成“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四个等次评价结论。
(一)优秀。项目全面实现或提前实现阶段性预期目标,团队科技成果显著,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已经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项目单位保障能力强,预计完全能够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二)良好。项目实现阶段性预期目标,团队科技成果明显,已经或即将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项目单位保障能力强,预计能够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三)中等。项目实现部分阶段性预期目标,团队取得一定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项目保障条件需要进一步落实。
(四)较差。项目未实现、无法实现或严重偏离原定主要任务目标,项目单位不具备后续正常实施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中期评估报告,研究提出项目支持意见。
(一)对于取得“优秀”、“良好”等次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拨付中期扶持资金。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于取得“中等”、“较差”等次的项目,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或省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复核。
1.限期整改后经复核达到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拨付中期支持资金。
2.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未通过复核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取消“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称号、终止扶持的处置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必须履行保密职责,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泄漏评估结果、被评估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其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重大项目评估资格。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必须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材料。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的,终止专项资金扶持,并取消其省泰山产业人才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报告范本
2.项目中期评估评议表
3.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意见表
(2015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