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推动航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成都市双流区推动航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落实“两场一体”下四川省委“高质量发展双流机场”和成都市委“坚定不移建设国际门户枢纽”的要求,充分利用双流“城市机场”资源禀赋,围绕推动双流机场“客货并举”转型升级、航空产业“建圈强链”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产业链政策
一、支持航空运营产业发展
(一)鼓励在双流新设立航空公司。对于航空公司在双流设立分、子公司,按照注册飞机数量给予开办补贴。其中,注册飞机达到3架的,给予100万元开办补贴;注册飞机超过3架的,对超出的部分按40万元/架给予叠加奖励。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在双流注册飞机。航空公司在双流注册飞机总量和宽体机数量较上一年度均不减少的前提下,对于存量注册飞机,按照宽体机(双通道200座以上,下同)30万元/架、窄体机10万元/架给予奖励;对于新增注册飞机,按照宽体机50万元/架、窄体机20万元/架给予奖励。当年新注册航空公司不享受本条政策。
(三)鼓励在双流注册飞行员。航空公司在双流注册飞行员数量较上一年度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飞行员当年在双流的工资薪酬收入,给予每年2000—100000元的奖励。公务机飞行员不享受本条政策。
(四)鼓励发展公务机产业。对公务机运营企业贷款购买并在双流注册的飞机,自贷款之日起五年内,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每架飞机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按照公务机飞行员当年在双流工资薪酬收入,给予每年2000—100000元的奖励。
(五)鼓励举办航空特色会展。企业或行业商协会等在双流区举办以航空为特色的国际性会议和展览,给予活动费用35%的资金补贴,单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航空会议和展览给予活动费用的25%资金补贴,单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给予航空类企业租赁补贴。新落户航空运营(客运航空、货运航空、公务机运营、航空培训等相关运营企业)和航空维修企业在双流租赁办公用房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2000万元的年度,按其当年租金总额的5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否则企业应退回已取得补贴。
(七)鼓励航空公司投放宽体机。航空公司投放宽体机执飞双流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拉萨、乌鲁木齐航线的,按照3000元/架次的标准给予宽体机起、降架次增量奖励。航空公司首年申报时,以2019年该航司投放双流至上述城市航线宽体机起、降架次数为对比基数,后续年度申报时则以前三年双流至上述城市航线宽体机年起、降架次数最高值为基数。
(八)支持打造高品质精品商务快线。给予在OTA平台上购买“成都至北上广深拉乌”等精品商务快线机票,并从双流国际机场离港的旅客(含中转旅客),提供一次跨航司或跨目的地免退票费改签服务,免退票费改签补贴标准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最高不超过300元/票,单个平台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航空制造维修产业发展
(九)支持引进航空制造维修项目。新引进的航空制造维修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按其动工之日起三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鼓励企业承接境外维修业务。对设立在双流综保区外且具备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等境外航空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当年实际境外业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境外维修业务收入的1%、2%、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支持存量制造维修企业规模化发展。存量航空制造维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8%以上)、5亿元(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6%以上)、10亿元(且同比增长4%以上)及以上的,按照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当年在双流工资薪酬收入,给予2000—3000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十二)鼓励企业提升维修能力。对航空维修企业(仅开展航线维修的企业除外)首次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中国民航局(CAAC)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适航管理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三)鼓励航空制造维修企业扩大产能。对实施技术改造或新增制造维修能力的航空制造维修企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当年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三、支持航空培训产业发展
(十四)鼓励企业提升航空培训业务能力。企业首次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CCAR—142训练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五)鼓励引进飞行模拟机。企业新购买单价5000万元以上飞行模拟机,在实际投运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台补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航空金融产业发展
(十六)鼓励发展航空租赁产业。支持SPV公司依托双流综保区开展航空租赁(含售后回租、转租赁)业务。双流区银行机构为SPV公司提供航空租赁项目信贷支持1亿元以上的,若贷款实际利率比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5%(含)—10%的,给予银行机构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下浮10%及以上的,给予银行机构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航空物流产业发展
(十七)打造泛欧泛亚航空货运枢纽。航空货运市场主体(航空公司或航空货运代理)围绕区域产业发展和航空物流需求,依托双流国际机场新开或加密国际货运航线(含全货机和“客改货”,下同),且与双流区签订航线开辟协议支持双流航空货运产业发展、促进地方进出口贸易增长的,给予区级配套政策奖励。其中,开通洲际货运航线的,按照航线航班情况(航程距离、机型及运载能力,下同)给予10—30万元/班配套奖励;开通亚洲等其他地区货运航线的,按照航线航班情况给予2—20万元/班配套奖励。新开通至全球重要货运节点城市,对双流国际机场建设国际货运航空枢纽、发展航空经济具有重要推动意义的国际货运航线,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可额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班的资金奖励。对在双流国际机场运营国际货运航线临时包机(军品运输、救灾物资等特殊包机除外)的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全年航班数量达到10班(含)以上的,按新开同类国际货运航线航班3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上述补贴标准为往返航班补贴标准,单程航班减半执行。
(十八)提升航空货运国际竞争力。对利用双流国际机场空运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实际空运货量给予1元/公斤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九)降低空港货物通关成本。对经成都双流空港口岸进出口货值达到3000万元/年及以上的重点外贸企业,给予企业货站处置费、报关费、场站处置费等口岸综合物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综合物流费用的50%,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鼓励物流产业提档升级。物流企业实施升级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10%比例给予补贴,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一)鼓励国际货站提升进出港货物处置能力。对双流空港国际货站的国际进出港货物总量较上一年增长部分,按照0.2元/公斤给予货量增量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建设保税物流集散中心
(二十二)鼓励保税物流等新经济产业加快发展。对新引进的航空航材、指定监管场地(口岸)、跨境电商、文化保税和生活消费品类企业,入驻双流综保区和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租用保税仓库(含标准厂房),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租金全额补贴政策。已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可继续享受全额补贴政策。同时,针对优质跨境电商企业、新经济企业,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实缴办公租金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
(二十三)支持建设国际集散和中转中心。对企业利用双流综保区、空港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国际集散仓和国际中转仓,开展国际物流集散和中转业务的,对企业投入的分拣、操作等设施设备按实际发生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四)支持建设专业保税仓。对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建设保税冷链专用库、文化艺术品保税专用库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跨境电商企业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建设自动分拣线并投入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二十五)提升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环境。对开展进口生物医药贸易、文化艺术品、高端生活消费品、航空器材保税业务的企业,由双流区内银行、区属担保公司提供仓单质押、货品抵押、应收款保理等金融服务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年。鼓励出口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含进口预付款保险),由双流区内银行提供保单融资服务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年。
(二十六)降低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综合通关成本。对利用空港保税物流中心开展适航高附加值货物(含航材、飞机发动机、生物医药、医疗设备)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单票进口或出口货值在1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每票400—6000元的综合通关成本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七、支持跨境贸易产业集聚发展
(二十七)鼓励建设进口商品新零售体验店。积极支持企业利用数字贸易共享中心、中国(四川)—东盟贸易合作中心建设进口商品新零售体验店、新经济体验店等口岸消费场景,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按企业投入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装修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十八)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吸引外贸企业入驻。对利用双流综保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跨境电子商务(四川·双流)产业园及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三大跨境电商园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企业,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给予电商平台3万元奖励,单个平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九)支持跨境电商备货业务规模化发展。对在双流开展跨境电商备货业务的电商企业,年出单数达到10万单(含)以上或进出口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出单量及成交额分梯度给予企业50至300万元/年的政策奖励。
八、支持空铁国际联运港多式联运通道建设
(三十)支持打通“空铁公水”多式联运通道。对双流空铁国际联运港投运以来(下同),依托其开行中欧、中老等国际班列的货运市场主体,根据每条班列运输线路、运输距离、箱型等要素,给予单次每箱3000—38000元的资金奖励。
(三十一)支持做优国际班列服务。对货运市场主体年开行国际班列100列(含)以内的,按照3万元/列给予运营组织奖励;对超过100列的部分,按照2万元/列给予运营组织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二)支持国际班列降低物流操作成本。对在空铁国际联运港通过国际班列运输的进出港集装箱(不含空箱),因报关、短驳、装卸产生的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每箱最高1500元的资金补贴。
(三十三)鼓励跨境贸易企业利用空铁国际联运港开展进出口业务。对新引进落户的跨境贸易企业,利用空铁国际联运港国际班列从事进出口业务,在双流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2000万元予以4万元的综合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章综合性政策
九、设立企业高端人才奖
(三十四)奖励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对新引进的航空维修、航空培训、公务机运营和航材贸易企业,自项目投运之日起三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2000万元的年度,按照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当年在双流工资薪酬收入,给予2000—3000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十、鼓励设立国家外事服务机构
(三十五)鼓励“一带一路”等国家外事服务机构入驻中国(四川)—东盟中心。对于“一带一路”等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或驻华使领馆书面授权,代表其开展外事服务、促进经贸合作的企业、机构、法人单位,首次入驻中国(四川)—东盟中心开展业务的,按照其首年实际投运办公使用面积及长期入驻办公人数予以最高200万元落地奖励。
第三章附则
(三十六)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兑现。原则上享受本政策的个人税收解缴关系及企业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开户银行和统计关系均应在四川省成都市剑南大道以西的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独立法人主体(航空公司及其控股的航空运营服务类企业、航空货运市场主体除外)。
(三十七)本政策中所提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均不包含土地价款。
(三十八)对产业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项目,在本政策基础上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另行协商约定。本政策与企业“一事一议”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第七条鼓励航司投放宽体机、第八条支持打造精品商务快线政策除外)。
(三十九)本政策由成都市双流航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生效后原《成都市双流区促进航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自动废止。